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校園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廣大師生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教學研究機構、職能部門、院系(部)、教輔機構、附屬單位等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各類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以人為本,減少損失”“防消結合、以防為主”“統一領導、協同作戰”的工作原則,始終把保護師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障學校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協調有序、迅速及時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風險。
第四條 全體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校消防委員會是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決策。 學校消防委員會組成: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穩定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組織部、學生工作部、武裝保衛部、人事部、教務部、科學技術部、計劃財務部、基建部、后勤保障部、資產管理部、研究生學院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消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武裝保衛部,辦公室主任由武裝保衛部部長兼任。
第六條 學校黨政一把手是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分管安全穩定工作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直接責任人,協助黨政一把手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及國家有關管理部門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保障消防安全發展所需經費;
(五)健全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火災隱患整治工作;
(六)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八條 武裝保衛部歸口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檢查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三)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相關工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四)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定期對各單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五)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負責室內外滅火器、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的日常維護管理;監督檢查各單位內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監督各單位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場所不得改作他用;
(七)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八)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的技能;
(九)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負責管理消防維保單位,督促檢查考核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工作;
(十)學校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相關規定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逐級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三)各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組建和管理本單位志愿消防隊,其中后勤保障部應當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滅火和逃生演練;對進入實驗室的師生提前進行安全技術和操作規程培訓,對新上崗工作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加強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師生;
(四)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登記造冊、存檔備查;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非火警(災)造成消防設施和器材損壞、丟失的,由當事人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恢復;
(五)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單位和使用人具體負責;物業管理合同中應當明確消防管理責任;
(六)各單位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等工程,應當確定一名安全負責人,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動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簽訂防火安全協議并報武裝保衛部備案,竣工后,工程與消防安全相關的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移交檔案館和武裝保衛部備案;
(七)各單位在校內舉辦會議、展覽、文體活動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動,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必須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條 消防維保隊伍職責
(一)定期巡查維護消防設施:負責定期巡查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帶、防毒面具、火災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確保其完好有效。
(二)檢測消防設備功能:負責定期對消防設備系統進行功能檢測,包括消防報警線路、消防聯動線路及各線路、管路、接口的檢查,檢查滅火器的壓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時做噴射試驗,及時清潔、整修和更換消防設備,確保其在發生消防事故時能夠及時啟動并發揮作用。
(三)故障排除與維修:當發現消防設備故障時及時進行排除和維修,確保設備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四)提供建議與改進:負責提供消防設備維保方面的建議與改進意見,以提高設備的性能和可靠性。
(五)保持維保記錄:保持維保記錄的完整性,包括巡查、檢測、維護、排除故障等方面的記錄,以備查驗和追溯。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門(部位):
(一)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門(部位)主要包括:大學生活動中心、師生服務中心、體育館、圖書館、檔案館、校醫院、生命科學館、校史館;學生宿舍、食堂(餐飲店)、教學樓、實驗室、計算機機房、動物實驗中心、充電站、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倉庫、車庫(車棚)、澡堂、超市(商鋪)、危化品庫、快遞站、幼兒園等;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系統;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網絡、廣播電臺等傳媒部門;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等;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二)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并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必須按單項要求制定具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方案。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改變挪移,保證各類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自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自查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狀態;
(三)消防供水、消防報警系統及其聯動設備的運行狀態,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等情況;
(四)安全用火、用氣、用水、用電情況;
(五)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和存儲場所的防范規定、措施落實情況;
(七)消防安全隱患和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八)其他需要自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 當發生火災時,火災現場所屬單位應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應急管理部門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應急管理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十四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校內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武裝保衛部備案批準后方可啟用;學生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 各單位部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工程,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有武裝保衛部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各單位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要進行上崗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學校授權管理單位在校內承包租賃、委托經營、出租房屋等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加強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在校內舉辦文藝、體育、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須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措施,并向武裝保衛部申報備案;需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九條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設置規范,獨立專用,由武裝保衛部和使用單位、部門雙重管理。武裝保衛部負責對全校消防控制室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及業務培訓;校園內由附屬單位或外單位使用建筑物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和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實行24小時雙人晝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每日值班、巡查應詳細填寫工作記錄;
(三)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應急處置流程,并能現場操作各類消防聯動設施。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設施
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校消防設施和器材檢測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每年應聘請消防技術服務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和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檢查
(一)武裝保衛部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責任單位下發《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完成隱患整改;
(二)校內各單位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自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門(部位)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場所使用單位部門在組織活動、營業期間應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其他單位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三)檢查、自查和巡查均應填寫檢查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檢查標準
(一) 消防管理檢查
各單位部門消防組織機構健全,建立志愿消防員隊伍并在武裝保衛部備案;各項消防制度健全完善,各級消防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每個環節;重點部門(部位)、人員密集場所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重點部位日常巡查到位,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完備;消防安全日常檢查記錄、隱患臺賬全面準確;建筑物或場所依法通過消防行政許可等。
(二)消防安全控制設施
1.消防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能正常運行;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每班人員不少于2人;
3.消防控制室有交接班、值班、設備運行、巡查、故障檢查等記錄。
(三)應急照明
應急燈能正常工作,無破損現象(應急燈上有測試按鈕,按下后應急燈亮起表示正常或切斷電源查看)。
(四)疏散通道和指示標志
1.消防疏散通道無雜物堆放,安全疏散出口能第一時間打開,無上鎖現象;
2.消防車通道正常通行;
3. 疏散指示標志數量、類型和安裝高度符合規定要求;疏散指示標志能正常工作,無破損現象;
4.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不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消防栓系統
1.室內消火栓箱內水槍、水帶、栓口、閥門等配件完好,消火栓閥門有水且壓力正常;
2.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無被埋壓、圈占、遮擋現象,閥門開啟靈活,出水正常,消防車?渴褂梅獎悖
3.消火栓泵、噴淋泵能正常工作;
4.消防水箱儲水量能達到規定水位;
5.消防管網無老化、漏水現象。
(六)滅火器
1.滅火器選型正確,配備數量滿足消防要求;
2.滅火器無過期使用現象(以瓶身標簽維修為準,1年內有效);
3.滅火器壓力表(二氧化碳滅火器無壓力表)符合要求(指針在綠色區域為壓力正常,紅色區域為沒有壓力,黃色為壓力過高);
4.滅火器噴管和把手處保險銷無損壞現象。
(七)易燃易爆物品
1.無違反規定存放或使用酒精、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2.易燃易爆物品由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存放、使用、銷毀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3.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符合消防技術規范標準。
(八)電氣線路
1.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在每層樓板處是否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是否采用防火門;豎向管井無堆放雜物情況。
2.電線、電纜等設施無陳舊老化現象;無私拉亂接電線、電源插座無連接有多個電器現象;
3.無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現象;
4.人員離開能及時關閉電源。
(九)動用明火
1.使用電焊、氣焊等進行明火作業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不存在于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2.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3.不存在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不存在焚燒垃圾、雜草、樹葉的現象;
4.出租房屋或商鋪不存在使用煤爐、炭火等明火取暖、做飯現象;公共排油煙管道定期檢查記錄,并采取防火措施;
5.不存在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燃氣灶具膠管無老化或破損現象,燃氣罐與灶具距離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
(一)消防安全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⑾趾竽芄渙⒓湊吶懦囊患;重大隱患是指:駝哪訊冉洗,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學科研活動,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存在一般隱患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消除的消防安全隱患,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并及時將解決方案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二)對應急管理部門、上級安全部門及校武裝保衛部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三)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四)各單位部門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將整改情況記錄經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各單位消防安全隱患臺賬內容
1.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情況及記錄;
2.限期整改通知書下發底聯,并由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簽收;
3.整改責任、措施、期限、資金、預案的落實情況;
4.火災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再次核查銷賬情況。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本單位部門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加強消防應急演練,增強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能力。
(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及相關崗位的火災危險源和消防措施;
(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并組織應急演練。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管理部門和院系應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每學年組織召開一次消防主題班會。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逃生演練。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依法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一)各單位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保安、志愿消防隊;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門(部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機構包括領導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等,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條 發生火災時,各單位應當第一時間向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武裝保衛部匯報,并立即啟動消防應急預案。火場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初期火災;學校專職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武裝保衛部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一條 火災現場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第一時間組織人員使用滅火器、消防栓等各種水源進行撲滅初期火災;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可以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校內涉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安全保衛等有關單位應當協助滅火救援。
第三十二條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淳砜剎壞蒙米鄖謇,并協助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事故責任。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三十四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安排專項維護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按照“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按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消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c7c7.app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修訂)》(山醫大保〔20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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