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旨在通過細化政府采購預算,簡化工作流程,明確政府采購各環節當事人責任,嚴格采購程序、嚴肅采購紀律、強化政府采購監管,解決社會關注的政府采購效率低、操作不規范等問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財政部門和各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二章 編實政府采購預算
第四條 預算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將政府采購預算細化到具體的采購品目、數量、標準及采購金額等。
第五條 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會同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各預算單位編制的政府采購預算,凡在政府采購目錄內或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預算都要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做到政府采購項目應列盡列、應采盡采。
第六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并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備案。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工程、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預算單位應在采購活動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及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同意。
第七條 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在下達追加預算和轉移支付資金時,對屬于政府采購內容的應按本辦法第五條辦理;預算單位應按第六條辦理。
第八條 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對確需變更調整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應以正式文件批復。
第九條 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應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的政府采購結余資金收回財政統一管理。
第十條 預算單位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不得組織實施采購項目。
第三章 明確政府采購辦理時限
第十一條 部門預算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以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簡化采購環節,在采購業務辦理中,承辦人應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購當事人辦理采購事項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續,不得相互推諉。
第十二條 省直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進口產品核準、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等應全部應用政府采購管理系統辦理。市、縣財政部門應加快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進程,提高政府采購辦理效率。
第十三條 年初預算安排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單位應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或預算指標文件下達后20日內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轉移支付和追加的預算屬于政府采購的應在指標文件下達后10日內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在采購實施計劃備案或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工程、貨物、服務項目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方式經核準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與采購代理機構辦理委托事項,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接受政府采購項目委托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中要明確雙方負責人、承辦人,政府采購項目監管機構核定的時間,委托事項及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簽訂委托協議后3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招標文件,在中國山西政府采購網發布采購信息公告,項目技術復雜確需延長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日內,將采購結果公告報同級財政部門發布,不能按時發布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說明。發布結果公告時,應公布評審專家名單并附專家評審報告。
第四章 嚴格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在采購文件編制中,不得人為在廠商授權、資質條件、技術參數以及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等方面設置特殊要求,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自由、公平地參加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按規定在“中國山西政府采購網”公開發布。招標采購單位在采購信息公告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絕或阻礙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按照評審專家使用方的申請,隨機抽取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
第二十一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評審活動,依照招標文件要求接收投標文件,并對投標文件密封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在招標現場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供應商的名稱、所報價格、折扣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事項,要客觀、準確、完整地對評審活動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不得自行重新組織評審活動。按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與中標供應商應在法定時間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報本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采購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在中國山西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五條 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標準,對采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并出具驗收書,不得借故不驗收或推遲驗收。
第二十六條 采購項目驗收合格后,采購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采購資金,不得無故拖延支付。
第二十七條 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機構,在審核支付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時,應當按政府采購合同約定事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程序應當經有關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準,核準文件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章 規范政府采購評審
第二十九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完善內部政府采購評審操作流程制度,政府采購項目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應明示身份,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評審活動;評審主持人不得向評審專家和投標供應商作出傾向性、誤導性的說明或解釋。
第三十條 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應在開標現場錄音、錄像的監控下進行,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所錄制的音像資料將作為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及調查處理采購活動相關問題的證據。在評審過程中,參加評審活動人員的移動通信設備應當集中保管,不得帶入評標現場。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第三十二條 專家的評審應有文字記錄,對評標項目每項分值的評分必須寫明理由。如改動分數,必須有改分專家本人的簽名。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名,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三十四條 為杜絕采購價格虛高,物非所值以及供應商圍標、串標的不法行為,采購結果資金節約率達不到全省上年平均水平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寫招標活動報告時應附采購人對本項目中標結果評價的詳細說明,說明內容須包括中標或成交產品技術性能、專家評審情況和招標活動結果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章 強化政府采購監管
第三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強化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申請發布信息的采購單位和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所發布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專家庫建設,及時更新、補充專家庫成員,擴大評審專家覆蓋面,適時對評審專家進行培訓。同時,嚴格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苡梅擲搿鋇陌旆?,切實規范專家執業行為。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當對轄區內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建立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通報制度,依法處罰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并予以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章 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群眾實名舉報、有關部門轉辦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事項應予以受理,對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當事人的投訴應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在受理投訴、舉報后,應同時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二條 調查核實終結后,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在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依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及影響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處罰結果,在上報財政部的同時,在中國山西政府采購網公開發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并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原文鏈接: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