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關于精簡優化政府采購審批管理流程的通知
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市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六權治本”需要,實施權力清單制度,精簡下放權力,減少微觀干預,依法管理政府采購事宜,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現就精簡優化政府采購管理流程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由核準改為備案管理
從2015年7月10日起,省財政廳不再審核批復各預算單位上報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省級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通過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備案。
省級各預算單位應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等有關規定,選擇符合規定的采購方式。認真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及時登陸“省級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向主管部門上報,經主管理部門審核后網絡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后,由各單位依法實施采購活動,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不得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不達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對列入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委托省級政府采購中心辦理,屬于部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的項目,各單位可委托按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登記的社會代理機構辦理。
二、加強公開招標變更采購方式管理
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單位須登陸“省級政府采購管理系統”變更方式審批欄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網絡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批準后方可依法開展。
三、取消省財政廳對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的審核環節
今后采購單位完成政府采購后可持政府采購合同直接按照國庫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事宜,不再經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核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明確編報要求,認真做好實施計劃編報及組織落實工作,確保所屬預算單位及時準確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各預算單位應當明確專職人員(可由有關人員兼任)擔任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專管員,負責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編報及系統操作等相關事宜。
(二)準確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各預算單位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執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必須確定采購需求、落實政府采購預算資金。
(三)明確主體責任。對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工作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由預算單位承擔責任:一是采購實施計劃使用資金與預算安排資金不相符的;二是所報采購品目名稱與實際采購結果不符的;三是上傳文件或材料不真實的或無效的;四是采購標準不符合省本級規定的資產配置標準的(即超標準采購);五是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六是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我廳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