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2008]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構建以廉租住房制度為主體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實施安康居住工程、國有重點煤礦和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增加住房有效供給,城市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但部分市、縣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滯后,有的城市保障標準不到位,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偏大,銷售行為不夠規范,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把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山西的重要內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為主線,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為重點,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為目標,構建多層次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政策體系。
(二)基本原則。1.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情況,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將住房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按照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與年度實施計劃,穩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2.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要按照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總量,制訂保障性住房的扶持政策和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并積極引入社會資金,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3.堅持量力而行、適度保障的原則。要根據當地的財力狀況和居民住房情況,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既要滿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與當地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相協調。 4.堅持經濟適用、功能齊全的原則。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優選規劃設計,完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經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實現“戶型不大功能全、造價不高品質優、占地不多環境美”的目標。
二、工作目標與任務
(三)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力度,形成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其基本模式是:通過市場配置方式解決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即:高收入家庭供應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應普通商品住房和“兩限兩競”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應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進行實物配租或發給住房租賃補貼;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租賃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先購買一部分面積,租賃一部分面積,待條件允許后,再購買其余面積。
(四)2008年底,所有縣(市)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規定的保障對象,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2008年,基本完成全省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任務,力爭2010年前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任務。
(六)2008年,各市、縣大力開展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工作,力爭3~5年完成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工作;根據農民工住房需求,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和住宅。
三、切實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七)編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狀況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組織編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納入住房建設規劃。
(八)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保障標準。城鎮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積一般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面積,原則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要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九)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貨幣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通過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條件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以增強其在市場上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條件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的方式。各市、縣要切實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實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國有重點煤礦和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符合《若干意見》要求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范圍內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回遷安置時,以實物配租方式給予保障;對孤、老、病、殘等短期內脫困無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以實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十)統一廉租住房的建設標準。新建廉租住房,要堅持經濟適用、舒適便捷的原則,并符合節能、省地、環保的要求,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廳一廚一衛戶型為主,適當建設少量的二室一廳一廚一衛戶型。單套戶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建設標準為:室內水泥地面,內墻面普通涂料,戶內安裝木制門,入戶安裝普通防盜門、符合節能標準的普通窗戶、普通衛生潔具,水、電、暖、氣四表出戶,分戶計量。
(十一)規范廉租住房的建設模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縣人民政府要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資收購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會捐贈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5%。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按建筑面積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回購,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建筑面積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當地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期為5年,租金和產權歸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國有重點煤礦和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企業集資建房項目中,按照改造、建設范圍內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配建廉租住房。
(十二)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要根據廉租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各級財政要將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任務重的市、縣,要適當提高其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四、切實規范和改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十三)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適時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項目布局等。
(十四)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經濟適用住房要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非營利性機構組織建設。
(十五)增加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各市、縣要根據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20%。
(十六)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無房戶和現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
(十七)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市、縣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本著“自住、夠用”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套型比例,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八)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購買管理。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申請人,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購買申請,經審查批準,可持簽署審核意見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選購一套相應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曾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十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政府可優先回購。各城市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需情況,合理確定回購經濟適用住房套數,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房源能滿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購房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交納土地收益的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各項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載明。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二十)改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要建設“租賃型”和“產權共有型”經濟適用住房,變單一銷售為租售并舉,讓無力購買和購買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通過租賃和部分購買、部分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方式,解決基本住房需求。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和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又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方式,解決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一)規范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后多余的住房,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嚴禁向社會出售。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
五、切實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二十二)積極推進國有重點煤礦和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各有關市要繼續推進國有重點煤礦棚戶區改造,堅持節約資源、節約土地的原則,切實做好騰空土地的復墾、利用工作,同時要做好棚戶區改造新建住房的分配(銷售)、配套設施建設、物業管理等項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抓緊組織實施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騰空的土地要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向社會公開出讓;新建小區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要進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太原、大同兩個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試點市,要為全省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工作創造經驗。其他城市要制訂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房屋拆遷補償和改造優惠政策,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自2008年起,全省組織實施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
(二十三)積極開展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研究舊住宅區整治的辦法和機制,對房屋、道路和各種管線年久失修、服務設施不配套、環境臟亂差的舊住宅小區進行綜合整治,改善舊住宅區的環境。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的內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補建、改造配套設施,路面硬化,小區綠化、亮化,拆除違章建筑,進行建筑節能改造等。 要總結推廣臨汾市舊住宅區整治的成功經驗,采取業主出資一部分、政府補貼一部分、社會捐贈一部分的辦法,籌集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所需資金。市、縣財政要投入專項資金,用于舊住宅區綜合整治;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服務設施和進行綠化的,要按預算補繳欠建工程款項,補繳資金全部用于小區整治;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增加建筑容積率,造成小區綠地、配套服務設施不足的,要補繳綠化和配套費,補繳資金全部用于小區治理改造;同時,要發動社會力量,開展舊住宅區綜合募捐活動,募集資金。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各市、縣要根據農民工數量及分布情況,督促用工單位及社會機構,向農民工提供符合農民工居住安全要求、具備基本衛生條件的租賃型住房。農民工集中的區域,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或住宅;居住區建設時,要規劃建設一定數量的農民工住宅或宿舍,重點滿足為居住區服務的農民工住房需要;城中村改造時,要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或住宅;鼓勵并規范原村民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富余住宅向農民工出租;市、縣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組織建設一定數量的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二十五)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建房用地和經濟政策。各市、縣要切實保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在申報年底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征得相關企業同意后,可按下限減半計收。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十六)建立省住房保障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省住房保障工作廳際聯席會議由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物價局、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等單位參加,協調解決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廳際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各部門要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等有關部門制定完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并會同省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組織摸底調查和登記工作;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實施辦法;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建設廳提出對財政困難的縣(市)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認真落實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七)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是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市、縣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配備業務能力強、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風過硬的工作班子。同時,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十八)各市、縣要組織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 (二十九)繼續抓好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精神,深化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引導形成合理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三十)加強監督檢查。省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本通知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市、縣,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十一)此前文件精神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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