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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醫大校〔2024〕59號
山 西 醫 科 大 學
關于印發《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
(第六版)》的通知
各教學單位,行政各部門,各教輔單位、重點科研單位,各附屬單位:
為規范科技成果轉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根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律法規,學校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第六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第六版)
c7c7.app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第六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進一步提高學校教職工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萍汲曬譜ぷ韉娜舾梢餳罰ń碳?/span>〔2016〕3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高等學??萍汲曬譜卸蘋?/span>>的通知》(教技廳函〔2016〕11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教技廳函〔2017〕139號)、《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晉政發〔2017〕3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8〕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教職工承擔國家、地方、企業項目或利用學校物質技術、人力及其他條件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以及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等創新知識和技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具體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學校教學科研單位 或個人(包括各類在編人員、勞動合同制人員、掛職人員、進修人員、學生及博士后人員等各類參與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為“學校人員”)以學校名義承擔的科研項目或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人力和其他條件以及執行學校任務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學校人員因退休、調離學校或與學校勞動或人事關系終止離?:笠荒昴?,因承擔學校教學科研工作或利用學校物質、技術、人力和其他條件所取得的相關科技成果,屬于學校的職務科技成果。職務科技成果,其持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學校。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積極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和模式,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改革,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工作。按照科研人員意愿采取“先賦權后轉化”的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在協商一致后,提出賦權申請,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賦權相關手續。
第六條 學校與校外其他單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權屬,學校按相關規定由雙方協議確定。
第七條 學校有權主動推介和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鼓勵財政資金支持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但3年內未轉化的,在山西省技術成果交易中心采取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實施轉化。
第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文件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加強組織領導,學校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定學??萍汲曬旆?、規劃和相關政策;
(二)審議決定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
(三)項目認定批準權限為: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現金或等額股權價值的項目,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征詢領導小組成員意見后,報常務副組長認定批準;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100萬元)現金或等額股權價值的項目,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征詢領導小組成員意見后,由常務副組長審議后報組長審批,由組長認定批準;100萬元以上-200萬元(含200萬元)現金或等額股權價值的項目,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報校長辦公會認定批準;200萬元以上現金或等額股權價值的項目,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報校長辦公會審議后,報校黨委常委會議認定批準。
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全體副校長擔任,分管科技產業開發中心的副校長擔任常務副組長,成員由發展規劃部、科學技術部、人事部、計劃財務部、資產管理部、審計部和科技產業開發中心(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產業開發中心。
科技產業開發中心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法律法規和學??萍汲曬霾卟渴穡?/span>
(二)加強與政府部門、行業部門、社會團體和學校有關部門、單位的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協助成果完成人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方案,組織可行性論證、評估和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簽署工作;
(四)依據成果主要完成人申報的擬轉化科技成果,科技產業開發中心負責登記備案;
(五)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專職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六)負責日常工作,統籌學??萍汲曬譜褪找娣峙涔芾淼姆窆ぷ?。
第十條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種形式進行轉化,具體形式由需求單位、成果完成人商定。經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審查,學校批準,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
學校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唯一主體。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需向有關部門報批或備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自行對外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定價方式,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訂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通過上述方式交易的,學校領導和部門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流程,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投資以及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責任。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課題負責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校內外相關機構、單位、個人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人或機構可在稅后收入總額中提取10%的中介費用。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離崗轉化科技成果者,經學校同意,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五條 學??萍既嗽痹諑男懈諼恢霸?、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學校同意,可以到企業等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的簽訂程序。
(一)填寫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提供的《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審批表》。
(二)填寫《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備案登記表》和《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承諾書》。
(三)由成果完成人與成果需求單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
(四)合同文本及備案登記表、承諾書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審查。
(五)根據科技成果擬轉化價格,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提請對應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方案進行審批。協議定價的,校內公示15日無異議,根據認定批準權限研究通過后簽署合同;如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核實相關情況,待審定后重新公示。異議必須實名并以書面形式向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提出。技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根據認定批準權限研究通過后簽署合同。合同一式7份,需求單位2份,成果完成人1份,科技產業開發中心4份。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應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確?:賢耐瓿?。
第十八條 合同經費一律撥入學校統一賬戶,經費到賬后,由計劃財務部通知科技產業開發中心,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根據合同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合同任務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向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提交合同履行完畢的報告(附對方證明),合同結束后按本細則進行收益分配。跨年度的合同應在每年12月份將進度報告交科技產業開發中心,以便進行項目檢查。
第二十條 擬作價投資的科技成果,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科技成果受讓方,也可會同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對接確定科技成果受讓方;
(二)科技產業開發中心組織法律、管理、財務、行業及科技領域專家,組成科技成果評估專家小組,負責對重大科技成果的技術和價值進行評議,所形成的評議意見作為學??萍汲曬霾叩牟慰家讕?。
(三)科技成果受讓方要求社會中介機構組織評估的,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推薦評估機構,經學?:褪莧梅餃峽珊笫凳?,評估價格作為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參考依據。
(四)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會同科技成果完成人組織商務洽談、盡職調查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后,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方案并報“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學校審批。
(五)經校長辦公會決策同意后,由科技產業開發中心會同學校資產管理部門,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相關手續,并交由c7c7.app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用于投資企業;
(六)學校的股權由c7c7.app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代為持股,履行出資人義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將科技成果轉化方案及相關情況報相關機構審核批準后,組織各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或實施許可合同,并報科技廳相關部門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校鼓勵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國境內實施。學校向境外的組織、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其實施科技成果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可自主擇優選擇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合作,拓展學??萍汲曬籃涂蒲邢钅坷叢辭?,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分析、運營等工作。通過選擇中介服務的方式開展成果轉化工作的,中介服務費計入成果轉化成本。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 學校、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依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形式按如下辦法執行:
(一)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凈收入,10%歸學校所有,90%獎勵給成果完成人,且該部分收益可全部提取現金,并由成果完成人根據情況自行安排現金的提取時間、次數和金額。成果轉化后產生的經濟糾紛,也按此比例承擔相應的經濟風險。
成果轉化凈收入是指以許可、轉讓合同實際交易額扣除維護該科技成果、達成該交易所產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直接成本應包括知識產權申請費和維持費、科技成果評估評價費、交易談判費用、拍賣傭金等第三方服務費以及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稅金等,不包括前期項目研發投入。
(二)科技成果入股,成果完成人享有該無形資產所占股權與學校享有該無形資產所占股權比例與成果轉化比例一致。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成果主要完成人),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
(四)收益分配學校只對成果主要完成人(第一負責人),課題組內部各成員之間的分配,由其內部協商確定。
(五)對完成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項目(經技術合同登記認定后)科研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參照本收益分配政策。
(六)學校正職領導以及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七)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八)對擬擔任學校正職領導以及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在擔任正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六個月內應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
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九)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二十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上繳學校的部分,用于學??萍汲曬譜認喙毓ぷ?。
第二十六條 個人收益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于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依據相關政策,學校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業績與職稱評定、考核評價掛鉤。
第二十九條 因科技成果轉讓合同解除導致學校退款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相關教學科研單位應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費用。
第三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中出現糾紛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應及時向科技產業開發中心匯報,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專利發明人、非專利技術等成果完成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包括侵犯他人權利、技術指標虛假等)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費用外,還應賠償學校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未經學校允許,泄露學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科技成果的,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違反與學校的協議,在離職、離休、退休后約定的期限內從事與學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已畢業的學生和已調離學校的人員,在校期間所從事和接觸的技術項目成果、資料等,均屬學校知識產權,在離開學校后,應承擔保密責任,未經學校同意,將在學校期間的科技成果私自進行技術貿易活動者,學校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成果轉化過程中,除所簽訂合同條款約定外,成果完成人不得索取、收受合同相對方財物。
第三十四條 對積極維護學校利益,檢舉揭發侵害學校知識產權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不包含學??萍既嗽背械5暮嵯蚩蒲鋅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日后頒布或修改的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萍疾悼⒅行母涸鸞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c7c7.app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第五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