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2001年7月6日
第一條為了搞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促進我省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劃內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法人、個人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山西省科學技術廳主管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具體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由山西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是行政管理工作,登記機構應設置于具有管理職能的部門,不得設立于經營性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第五條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實行年度工作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制度。年檢由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結合財政、物價部門的年檢統籌安排,年檢結果通過報紙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各登記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年檢手續,未年檢和年檢不合格者不得從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六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年檢的主要內容:(一)執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二)以技術合同登記為基。瓿杉際跏諧⊥臣乒ぷ髑榭觶 (三)執行財政、物價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設登記員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登記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較廣泛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具有相應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登記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頒發技術合同登記員證。無證人員不得從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堅持服務基層的原則,對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文本從法律上、技術上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登記條件的技術合同,加蓋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和登記員名章,出具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補正后條件符合的合同除外),不予登記,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九條山西省行政區劃內的涉外技術合同統一由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時,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證照,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合同書兩份(其中中英文版本各1份)及相關附件。
第十條屬計算機軟件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申請認定登記的,應先由登記機構聘請相關專家加注意見后,再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訂立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攜帶完整的技術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并按規定交納登記費。合同文本應使用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技術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與技術交易有關的電報、電傳、信件可以作為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當事人為法人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技術合同當事人為個人的,應當有本人的簽名或蓋章,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委托代理人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須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時效。無權代理、越權 代理、無效代理訂立的技術合同不予登記,但被代理人追認或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第十四條以法人內部職能機構、課題組和群眾組織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技術合同,不予登記。但有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個人名義訂立技術轉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須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單位確認該技術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證明。
第十六條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并由該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應提供有效的專利證明及附件。
第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保密的技術;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筑、食品、醫藥、放射性等特殊行業技術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或證照。
第十八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所設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履行合同的結果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登記。
技術政策規定應當淘汰的技術和限制其繼續發展的技術的,不予登記。
第十九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或屬于國家技術政策規定應當淘汰的技術和限制其繼續發展的技術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條技術合同中沒有標的或標的空洞、無法了解具體技術內容的,缺少價款、報酬、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的,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合同無法覆行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其條款含有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二條一方以欺詐、協迫手段訂立技術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或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訂有定金的,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后,進行認定登記。
第二十四條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中約定有公證、鑒證的、約定財產抵押的、約定由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須按約定公證、鑒證、財產抵押后、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再申請認定登記,且應依擔保法審查保證人的資格、能力。
第二十五條經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當事人持有關證明,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在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未經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合同,不得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稅收有關規定,申請免稅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應持合同文本、合同登記證明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填報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登記機構進行初審,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復審,最后報省級稅務局審批。省級稅務局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省級稅務局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申請免稅的涉外技術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的我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