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
育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高廳〔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和《關于加快建設發展新工科實施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教高〔2018〕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推進產學合作協同育人,現將《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1月8日
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和《關于加快建設發展新工科 實施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教高〔2018〕3號)精神,加強和規范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以下簡稱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旨在通過政府搭臺、企業支持、高校對接、共建共享,深化產教融合,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機銜接,以產業和技術發展的最新需求推動高校人才培養改革。
第三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堅持主動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服務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需求,服務企業基礎性、戰略性研究需求,鼓勵相關企業不以直接商業利益作為目標,深化與高校產學合作,促進培養目標、師資隊伍、資源配置、管理服務的多方協同,培養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專門人才。
第四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實行項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類:
(一)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項目。企業提供經費和資源,支持高?剮鹿た、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研究與實踐,推動校企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就業、合作發展,深入開展多樣化探索實踐,形成可推廣的建設改革成果。
(二)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企業提供經費、師資、技術、平臺等,將產業和技術最新進展、行業對人才培養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學過程,推動高校更新教學內容、完善課程體系,建設適應行業發展需要、可共享的課程、教材、教學案例等資源并推廣應用。
(三)師資培訓項目。企業提供經費和資源,由高:推笠倒餐櫓姑嫦蚪淌Φ募際跖嘌、經驗分享、項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師教學水平和實踐能力。
(四)實踐條件和實踐基地建設項目。企業提供資金、軟硬件設備或平臺,支持高校建設實驗室、實踐基地、實踐教學資源等,鼓勵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實訓,提高實踐教學質量。
(五)創新創業教育改革項目。企業提供師資、軟硬件條件、投資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強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實踐訓練體系、創客空間、項目孵化轉化平臺等建設,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
(六)創新創業聯合基金項目。企業提供資金、指導教師和項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學生進行創新創業實踐。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是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政策和項目管理辦法,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統籌推進和指導項目規范運行;
(二)組建并指導專家組織開展研究、咨詢、指導、評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三)指導開展指南征集、項目遴選、過程監管、結題驗收、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區域深化產教融合、推進產學合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本區域高校積極參加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做好過程監管、優秀項目推選等工作;
(三)指導本區域相關專家組織開展研究、咨詢、指導、評估、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七條 參與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高校是項目運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高校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組織管理體系,制定工作實施細則;
(二)為項目實施提供環境及條件支持,配備項目管理人員;
(三)負責高校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論證、遴選、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優秀項目推選等運行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校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總結工作,遴選推薦優秀項目。
第八條 參與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布項目指南,接受高校項目合作申請,開展指南解讀、高:獻髑⑻、項目咨詢、合作意向對接等工作;
(二)規范項目運行,嚴格過程管理,確保承諾的項目支持經費、軟硬件等資源及時足額到位,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三)組織項目結題驗收,報送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
第三章 項目指南征集與發布
第九條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年度征集重點領域和批次,面向企業征集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指南。
第十條 支持鼓勵符合下列要求的企業提交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指南。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至少2年,在所屬行業及領域具有較為領先的技術力量和研發實力,業務穩定、業績良好,注冊實繳資金原則上在500萬元以上;
(二)參與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信用良好,無欺瞞、詐騙等不良記錄,并能提供國家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良好報告,且未發現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禁止性行為。在相關領域具有與高校開展合作的良好基。2名(含)以上合作高校高級職稱專家出具的推薦材料;
(三)鼓勵企業每批次提供的實際支持資金總額不少于50萬元(不包含軟硬件等投入)。實際支持資金作為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專項經費,不附帶附加條件;
(四)企業指定專人負責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符合參與要求且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業根據相關規定,按要求編制提交項目指南。指南應包括支持項目類型及規模、申請條件、建設目標、支持舉措、預期成果及有關要求等內容。指南應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與產業發展需求、企業人才需求、高校人才培養要求相結合,預期成果應具有創新性和可考核性。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對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基礎之上進行資助,資助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項目,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創新創業教育改革項目等實際支持資金不少于5萬元/項;
(二)師資培訓項目、創新創業聯合基金項目等實際支持資金不少于2萬元/項;
(三)實踐條件和實踐基地建設項目軟硬件支持價值總額不少于20萬元/項;
(四)申請條件應公開、透明,面向全體符合條件的高校;不得指定合作高校,不得強制要求高校建立聯合實驗室、提供軟硬件及資金配套、掛牌等;
(五)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2年,特殊情況以項目合同約定為準。
第十三條 組織專家對企業材料和項目指南進行指導,提出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經備案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指南面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項目申請、論證與立項
第十五條 高校根據項目指南,組織師生自主進行項目申請,做好申請項目的遴選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根據項目指南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自主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論證工作,并將校企雙方達成合作意向的項目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企業每批次立項數量不應少于2項;高校提交數量超過指南發布項目數量時,立項項目數量不應低于指南發布項目數量的50%;高校提交數量未達到指南發布項目數量時,立項項目數量不應低于提交數量的50%。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校企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協議須明確項目內容、資助形式及時間、預期成果、項目周期和驗收標準等事項。高校負責將簽訂后的協議進行報備。
第十九條 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立項結果進行核定,最終結果經審查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項目啟動與實施
第二十條 立項結果發布后,校企雙方應積極啟動項目研究,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確保落實經費撥款及軟硬件支持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組織好項目實施,做好項目實施情況記錄,及時向高校主管部門和企業相關負責人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要求提供項目進展情況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更換。確因項目負責人調離或不能繼續履行合作協議等情況,由校企雙方協商更換人。灘灰恢率笨芍罩垢孟钅浚⒔钅勘涓榭鏨媳ū赴浮
第二十二條 校企雙方應保持密切溝通聯系,落實項目指南及合作協議承諾,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接受并配合有關方面對項目的運行監管。
第六章 項目結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在合作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全部任務,經高校同意,向企業提出項目結題申請,并按合作協議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企業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按要求報告驗收結論。企業對項目的驗收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兩類。
(一)按期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各項任務,提供的驗收資料齊全、數據真實,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1.未按合作協議約定完成預定的目標、任務或私自更改項目研究目標、任務;
2.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3.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或存在尚未解決的糾紛;
4.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高校從當年申請結題的項目中,擇優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優秀項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在本區域高校推薦的優秀項目中擇優進行推薦。高校推薦的優秀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校當年已通過結題驗收項目數量的10%。
第二十六條 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驗收結論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的優秀項目進行評估和匯總,發布本年度驗收情況。
第七章 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七條 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由企業、高:拖钅砍械H嗽幣籃獻饜槿范。
第二十八條 建立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成果庫,將驗收通過的項目成果集中向社會公開,對優秀項目成果以適當方式展示推廣。
第二十九條 充分發揮項目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支持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課件、案例轉化,向解決方案及決策咨詢方案轉化,向公共服務平臺產品轉化。
第八章 項目監管
第三十條 積極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價,健全統計評價體系。強化監測評價結果運用,作為試點開展、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參與企業應進一步規范、約束自身行為,堅決杜絕下列類似情況發生。
(一)在項目指南、項目結題等材料中出現不實陳述,偽造企業信用證明、專家推薦材料等;
(二)未按協議約定落實資金及軟硬件資源,在合作協議約定之外,強制要求高校提供軟硬件及資金配套,項目實施內容與協議約定不一致等違背項目指南及合作協議約定的行為;
(三)以評審費、咨詢費、押金等形式要求高校交納相關費用,因企業原因造成溝通不暢、項目執行困難等行為;
(四)借教育部、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名義進行產品或服務搭售、商業推廣宣傳,擅自印發帶有教育部及相關組織機構名稱的立項證書、結題證書、牌匾等不當行為;
(五)其他不按項目管理辦法執行及違法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參與高校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監管工作,堅決杜絕下列類似情況發生。
(一)項目組織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制度缺失、條件支持保障不到位;
(二)因高校自身原因出現超期未完成或終止項目達到當年立項總數的30%或以上;
(三)高校相關部門未盡到財務、國有資產、紀檢監察等監管職責,致使項目運行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違背產教融合精神及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開展項目研究工作,堅決杜絕下列類似情況發生。
(一)提供虛假材料,對項目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謊報瞞報,對項目成果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為;
(二)以項目名義進行營利、套取教學及科研資源、以權謀私等行為;
(三)因個人原因導致項目超期未完成或終止,項目成果與預期有較大差距;
(四)私自篡改項目名稱,研究內容與批準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研究過程中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的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Industry Collaorative Education Program。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教育部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
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教學〔201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福建省公務員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努力實現就業更加充分,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做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工作。當前,國內經濟趨穩的基礎還不夠穩固,全社會宏觀就業壓力增大。2013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規模達到699萬人,比2012年增加19萬人,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更加復雜嚴峻,工作任務更加艱巨繁重。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作部門)和普通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迎難而上,全力以赴做好201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確工作思路和目標任務。各省級工作部門、各高校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把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推動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加大工作和政策力度,積極拓展就業領域,加強就業指導服務。2013年要繼續保持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率的基本穩定,實現就業人數持續增加,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更加充分;鼓勵更多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就業和自主創業;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推動實現高校畢業生更高質量的就業。
2.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工作部門和高校要進一步增強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全面落實和深化“一把手”工程,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切實保證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四到位”。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主動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確保各項就業政策措施得到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各地各高校要及時研判就業形勢變化,積極采取應對措施有效化解矛盾和問題。
二、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3.扎實推進基層就業和入伍預征工作。各省級工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實施好“農村教師特崗計劃”、“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和“到村任職”等已有基層項目。配合農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啟動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設崗位計劃”,研究制訂本地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鼓勵涉農等專業畢業生到農技一線服務。尚未出臺本地高校畢業生赴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的省份要力爭在2013年盡快制定并實施。要高度重視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切實組織好雙選活動,落實好有關政策,確保到中小學任教有編有崗。要關心到基層就業畢業生的工作、成長和發展,完善服務期滿有序流動的相關政策。高校要繼續做好重大科研項目聘用高校畢業生擔任科研助理工作。教育系統與兵役系統要密切配合,做好2012年冬季征集應屆高校畢業生、翌年畢業高職(專科)生及在校大學生入伍工作;及早啟動2013年高校畢業生入伍預征工作,提高預征工作實效;認真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并做好退役高校畢業生有關后續服務工作。
4.大力拓展新的就業領域。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多形式就業。各省級工作部門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并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農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城市社區服務的就業新項目。積極協調配合人社、發改、財政、工信、民政、商務等有關部門,拓展畢業生到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就業渠道,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各類中小微企業、社會養老服務業、海外漢語教學等崗位就業。
三、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
5. 普遍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和實踐活動。各地各高校要成立創新創業教育和自主創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明確職責和任務,完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指導和推進創新創業工作。要把創新創業教育融入專業教學和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注重創新創業教育的實踐性特點,認真實施“本科教學工程”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積極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創新創業競賽、模擬創業等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業意識、創新精神,提高創業能力。鼓勵各地和高?僮懦〉鼗蛞勞寫笱Э萍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開展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實踐、實習和項目孵化,大力推動“大學生創業示范基地”、“大學生創業教育示范校”建設。
6.協調配合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和創業服務。各省級工作部門和高校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好《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以及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地落戶等優惠政策。要充分整合政府、學校、社會等多方資源,在資金、場地、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勵高校設立校級大學生自主創業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一站式”服務平臺和“綠色通道”,進一步完善“全國大學生創業服務網”功能,為高校學生提供創業資訊、創業指導、項目展示、項目對接等服務。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
7.加強就業市場建設,優化信息服務。各省級工作部門和高校要充分發揮校園就業市場的主渠道和基礎性作用,深入挖掘崗位信息,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校園招聘活動;加快網絡市場平臺建設,探索利用手機報、微博、微信等新型傳播手段發布就業信息;力爭網上和現場招聘活動的場次和需求信息數量高于往年。鼓勵高校組織各類協作體,聯合開拓就業市場。加快探索建立畢業生就業與重要行業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西部地區和二、三線城市、縣域城鎮等人才需求的對接機制。各地各高校要在普遍開通就業信息網和使用“全國大學生就業信息服務一體化系統”基礎上,積極推進畢業生信息和行業、用人單位需求信息及時有效共享。
8.提升就業指導課程質量和咨詢指導水平。各省級工作部門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大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課程教學要求〉的通知》(教高廳〔2007〕7號)要求,對高校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課程開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開展示范課程評選工作。各高校要著力提高就業指導課程教學質量,結合專業教育和行業發展,幫助學生提高職業規劃意識和求職技能。針對畢業生差異化就業需求,開展富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就業咨詢和指導。切實加強對研究生的職業發展教育和就業指導。高校要加快建立職業發展咨詢室,為學生提供個性化咨詢指導。有條件的高校要成立就業創業指導教研室,系統開展就業創業教育及相關研究工作,進一步加強高校就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
9.提供更加規范高效的就業管理服務。各省級工作部門、高校要積極探索網上面試、簽約、辦理就業手續等方式,簡化流程,提高效率。要做好校園招聘活動的安全規范管理,嚴禁用人單位發布包含歧視性條款的招聘信息,防止傳銷誘騙和招聘陷阱。要加強簽約和統計工作監督管理,建立就業統計工作逐級核查制度和舉報制度,對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省級工作部門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做好畢業生離校前后的就業服務接續。高校要繼續為離:笪淳鴕當弦瞪峁┚鴕敵畔⒌確務。
10.強化隊伍建設和條件保障。高校校級專職就業工作人員數量與應屆畢業生人數比例不低于1∶500。各地各高校要將就業指導教師納入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范疇統籌考慮,建立和完善就業創業指導教師聘任、培養、使用、考核和激勵制度。各省級工作部門要制訂本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人員培訓規劃,力爭用2-3年將校級專職就業工作人員全員輪訓一遍。各地各高校要充分發揮高校專業教師的作用,積極聘請社會上的專家學者、行業成功人士擔任就業導師。要加大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投入力度;統籌安排,充分滿足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場地需要;有條件的地方要推進示范性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建設。
五、利用多方資源促進就業困難和少數民族畢業生就業
11.對困難畢業生開展有效就業援助。各省級工作部門和高校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廣泛支持,制訂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就業困難畢業生就業幫扶計劃。要摸清困難畢業生底數,及時掌握求職動態,建立相應就業信息數據庫。創造條件為困難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崗位推薦、技能培訓、經濟補貼等幫助,建立“一對一”幫扶機制。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重點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求職就業。
12.積極促進少數民族畢業生就業。各地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省級工作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出臺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拓寬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渠道,鼓勵畢業生到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領域和崗位就業,大力開發農牧業技術、醫療衛生、治安管理以及雙語教師、幼兒園教師等公共服務崗位。要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少數民族地區高校的學科專業結構。要根據少數民族畢業生特點,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就業技能培訓。
六、推動高等教育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3.進一步優化學科專業結構。省級工作部門和高校要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12〕4號),緊緊圍繞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和重點產業人才供需對接機制,超前部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相關專業設置和培養計劃,實現人才培養、社會需求與就業的良性互動。
14.探索聯合培養機制,強化學生實踐能力培養。高等學校要積極推進“校地合作、校產合作、校企合作”,與地方政府、產業集群或產業園區、企業共建實習實訓基地,搭建實踐育人平臺;增加實踐教學比重,著力加強綜合素質和能力培養,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優化產業結構輸送更多高素質的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
15.完善并落實就業狀況對高等教育的反饋機制。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就業狀況統計、分析和監測預警,把就業狀況作為招生計劃制定、質量評估、經費投入、專業設置、培養方案調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把就業狀況作為高校本科教學工作評估的重要指標和高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連續兩年就業率較低的專業,除個別特殊專業外,應調減招生計劃直至停招。繼續開展就業總結宣傳工作,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七、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輿論宣傳工作
16.大力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省級工作部門和高校要關心青年學生成長,積極解決他們在學習和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強高校畢業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業教育,通過舉辦形勢宣講會、主題班會、先進典型報告會等活動,引導廣大畢業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成才觀,切實轉變就業觀念,志愿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和畢業生就業創業先進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良好輿論氛圍。
教育部
201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