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人事管理行為,穩定和優化各類人員結構,確保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于人員借調
1、各單位未經學校批準,不得擅自借調(包括借出和借入)工作人員。
2、學校因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任務組建臨時機構,抽調工作人員,由人事處根據學校安排牽頭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3、各單位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借調人員,須嚴格履行借調審批手續。借調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超過半年以上者,需再次審批。
4、各單位借調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本單位的校領導同意后,報人事處。人事處研究后,報分管人事校領導審核、校長審定。涉及科級和科級以上干部借調者,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相應借調審批手續。
5、借調人員的行政隸屬關系不變,由借入單位管理和考核。
6、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后,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原單位工作。
7、凡未辦理借調手續擅自借調工作人員者,借出、借入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管理責任,借出單位三年內不得進人,借調情況不得列入當事人檔案,有關待遇不得兌現。
8、存在擅自借調工作人員情況的單位,須在本規定下發后一個月內,對借調人員進行清退或補辦借調手續。
第三條 關于崗位類別調整
1、各單位未經學校批準,不得擅自調整本單位工作人員崗位類別(指管理崗位、教師崗位、教輔崗位、工勤崗位)。
2、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工作人員崗位類別者,須在所設置的崗位范圍內進行。被調整崗位類別的工作人員,須具備調整后崗位類別的任職條件。
3、工作人員崗位類別調整,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和分管本單位的校領導同意后,報人事處。人事處研究后,報分管人事校領導審核、校長審定。校長審批同意后,由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涉及科級和科級以上干部崗位類別調整者,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4、凡未辦理崗位類別調整手續,擅自調整工作人員崗位類別者,所在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管理責任,調整情況不得列入當事人檔案,有關待遇不得兌現。
5、存在擅自調整工作人員崗位類別情況的單位,須在本規定下發后一個月內,對調整崗位類別人員進行糾正或補辦調整手續。
第四條 關于校際人員調動
1、凡要求調出和調入學校人員,須按有關規定(現指《c7c7.app人員調入、調出、辭職的管理辦法》山醫大校字[2009]97號)執行。
2、經學校同意辦理調出、調入手續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調動手續。
3、辦理調動手續期間,擬調出人員應在原崗位正常工作,調出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離崗。若因辦理調出手續,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學校停發其工資與津補貼。
第五條 關于校內人員調動
1、校內人員調動,須按有關規定(現指《校內人員調動暫行規定》山醫大校字[2009]97號)執行。
2、校內人員調動,原則上應在同類別崗位間調動。若因特殊情況,須調動到其它類別崗位,調動者須具備調動后崗位類別的任職條件。
3、既涉及崗位類別調整,又涉及校內單位之間調動者,先按本規定第三條辦理崗位類別調整手續,再按本規定第五條辦理校內人員調動手續。
4、校內人員辦理調動手續期間,應在原單位正常工作,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離崗、到崗。
5、未辦手續不得擅自調崗,否則追究本人和調出、調入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六條 關于編制外用工
1、各單位未經學校批準,不得擅自使用編制外用工(含聘用離退休人員)。
2、各單位使用編制外用工(含聘用離退休人員),須按有關規定(現指《編制外用工管理辦法(試行)》山醫大校字[2009]97號)執行。
3、各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編制外用工(含聘用離退休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本單位的校領導同意后,報人事處。人事處研究后,報分管人事校領導審核、校長審定。校長審批同意后,由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
4、凡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使用編制外用工者(含聘用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管理責任。
5、存在擅自使用編制外用工(含聘用離退休人員)情況的單位,須在本規定下發后一個月內,對編制外用工(含聘用離退休人員)進行清退或補辦手續,否則不審批該單位編制外用工(含聘用離退休人員)有關勞酬待遇。
第七條 關于工作紀律
1、各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教職員工的管理,完善考勤考核制度,健全績效評價體系。教職員工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2、教職員工的婚、喪、產假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3、教職員工因事、因病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后,報分管本單位的校領導、校長審批,人事處備案。
4、教職員工無故不到崗一周以上者,各單位須及時報人事處。
5、存在在編不在崗人員的單位,須在本規定下發后一個月內,將具體情況報人事處。
第八條 本規定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