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調動和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我校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山西省教科文衛體系統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晉教科文衛體工字[2006]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對我校2001年10月經二屆三次教代會審議通過的《c7c7.app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進行完善并經教代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修定后的工作規程。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是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制度是我國高等學校民主建設的基本制度。
第三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四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本單位建立正式聘用(勞動)關系的教職工,并且是各二級教代會的代表,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由學校一線的教職工、管理人員、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教師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后勤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應以各選區組織進行。根據代表選舉方案,教職工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教職工民主提名,經學校教代會籌備領導組審查后確定。教職工代表的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辦法,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于應選人數的五分之一。選舉代表時須有本選區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人數過半數同意方可當選。學校黨政領導干部,工會、團委等群眾團體主要負責人,民主黨派組織主要負責人,應作為代表候選人,將名額分配到有關選區參加選舉。教職工代表按選區建立代表團,并推選正副團長。
第八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或工會對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的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條件和代表結構比例,其當選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代表經資格審查確認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因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時,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當享有的各項待遇;
(四)行使民主權利遇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教職工,代表教職工利益,及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三)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付的任務;
(四)定期向所在選區的教職工述職,接受評議。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在單位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團活動。教職工代表退休、調離單位或離崗達六個月以上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達一年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教職工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經所在選區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可予以罷免。
第十二條 代表出現缺額,所在選區應及時進行補選。補選按規定程序進行。罷免決定、補選代表情況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工會備案、公布。罷免決定、補選代表須經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為有影響的專家學者、離退休的領導干部、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列席代表一般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數不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額和人員由教代會籌備領導組確定。特邀代表出席各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會議內容確定,由工會發出邀請。
第三章 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聽取和審議學校行政工作報告、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包括辦理教職工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等項社會保險的情況)、行政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方案、校務公開工作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和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審議并通過學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教職工培訓進修計劃、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其它規章制度等。
第十六條 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建房與住房調配及其它集體福利事項。
第十七條 評議、監督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對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從德、能、勤、績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進行民主評議,對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把教職工代表大會評議的結果,作為考核和任免、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
教代會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可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評干部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均應當執行。
凡應當經由教代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審議、通過、決定,任何機構和個人做出的決定,一律無效。
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如需修改,須征求工會和教職工代表的意見,修改方案的草案應當提請教代會按程序審議、表決。
第四章 教代會的組織制度
第十九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由工會或學校行政、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通過工會向黨委提議,可臨時召開專題會議。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主席團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主席團經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其成員由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人數應占主席團成員總數的50%以上。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提交教代會的有關議案;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提交教代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辦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人。話閽誚討骯ご碇刑崦。學校領導干部不參加各專門工作委員會。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教代會會議方案、工作制度草案,提出代表條件、代表名額及分配方案、選舉辦法草案,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額及人選名單草案,提出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建議名單草案等;
(二)每年年初提請學校黨委研究確定當年教代會召開的時間和主要議題;
(三)組織實施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四)主持教代會聯席會議;
(五)檢查、監督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提案的辦理情況,發動教職工落實教代會決議;
(六)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開展巡視、檢查、調查研究、質詢等活動;
(七)對學校違反教代會制度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行為,提出意見并要求改正,必要時應向上級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反映;
(八)向教職工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教職工代表的培訓、述職和評議工作;
(九)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十)組織開展學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十一)檢查、指導單位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
(十二)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落實上級工會提出的關于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務;
(十三)管理教代會檔案;
(十四)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的會議、工作、培訓經費,由學校行政列支。
第五章 教代會的召開和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大會的籌備。
(一)教代會換屆時,大會籌備工作由教代會籌備領導組負責。
教代會籌備領導組由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組成,黨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工會主席為副組長之一。籌備領導組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若干工作機構。
教代會屆中各次全體會議的籌備工作由工會承辦。
(二)教代會換屆時,教代會籌備領導組制定代表條件、代表名額及分配、選舉辦法,確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額及人員;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提出大會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提出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草案。
(三)提出大會中心議題草案。
(四)起草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會審議、通過和決定的文件草案。
(五)制定民主評議干部方案草案。
(六)提出大會議程、日程草案。
(七)制定會議經費預算。
(八)組織代表培訓。
(九)發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體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一般為一個月。提案內容主要為學校改革和發展、管理、教學、科研、規章制度、教職工隊伍建設、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等和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提案應一事一議,附議人至少為2人,少于2人的視為無效。也可以以代表團名義集體提出。
提案征集結束后,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并審查、立案。
立案原則是: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具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
3、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十)在大會召開10個工作日之前,發出年度行政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會審議、通過和決定的文件草案,組織討論,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見修改文件草案。
(十一)向黨委報告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并建議會議召開時間。
(十二)黨委決定會議召開時間,發出召開教代會的通知。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的預備會議。
教代會換屆時,大會預備會議由教代會籌備領導組主持召開,屆中各次大會預備會議由主席團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參加。預備會議在出席會議教職工代表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召開。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教代會換屆時,聽取會議籌備工作報告,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選舉大會主席團,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二)通過大會議程;
(三)通過各項議案草案;
(四)通過大會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的正式會議。
教代會在出席會議的教職工代表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召開。
教代會的主要議程為:
(一)校長作工作報告;
(二)有關行政領導作財務工作報告和關于各項專題議案的報告;
(三)提案工作委員會作提案工作報告;
(四)組織代表團討論、審議行政工作報告及其它議案;
(五)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審議意見,并由主席團主持修改各項議案;
(六)行政領導干部作述職報告;
(七)評議行政領導干部的述職報告,進行測評;
(八)表決、選舉,宣布表決、選舉結果。
教代會選舉、表決須獲得應到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教代會選舉和對審議通過、決定重要事項的表決均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教代會結束后,學校黨委、工會分別向上級黨委、上級工會做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一)落實大會精神。由工會和黨政各部門宣傳并組織落實大會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辦理提案。由工會將提案轉交行政辦公會議研究并由行政領導簽署后交承辦部門予以辦理。承辦部門應在一月內提出處理意見。提案辦理責任部門、處理意見與落實情況應當公示。對于不能辦理的提案及理由也應當予以公示。
(三)督促大會任務和提案的落實。工會可以采取組織代表巡視、召開行政領導與教職工代表對話會等形式進行督促、落實。
(四)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凡有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應當由教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重要事項時,應當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按照程序進行審議,做出決定。
凡有涉及學校局部或者部分教職工利益的事項、教代會的決議決定在實施中發生問題或其他非全局性事項,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教代會聯席會議由工會主持,代表團長、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需要時邀請黨政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教代會具有最終審定權。聯席會議超越職權決定的事項無效。
(五)建議下次教代會的召開時間和會議議程。
第六章 二級教代會
第二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是教職工對本部門行使民主權利、進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民主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c7c7.app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業經學校教代會審議通過,已正式頒布實施,各基層部門遵照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學校工會。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經學校教代會審議通過后,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