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我校本科生對外交流學習管理,規范學生派出程序和學生交流學習期間課程成績及學分認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派出交流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對外派出學生進行交流學習:
(一)執行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學校設立的對外交流學習項目的;
(二)執行校際對外交流合作協議的;
(三)執行學校批準的院際交流合作協議的。
第四條 學生參加國外(境外)交流學習項目的學校必須經教育部認可資質,項目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組織實施;學生參加國內交流學習項目的學校必須為985或211院校,項目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生自行聯系出國出境學習屬于個人行為,不列入學校派遣交流生計劃。
第二章 學生派出程序
第六條 校級交流生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校際交流協議和交流項目的要求進行選拔與推薦;院級交流生由各學院(系、部)負責選拔,并報校教務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學生處備案;
第七條 交流學生的選拔按我校和交流學校的要求擇優選派。其基本條件包括: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愛國愛校,有刻苦鉆研、奮發進取的精神;
(二)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的不良記錄;
(三)在校學習期間學習成績優良,學習成績或平均學分績點排名達到交流學校錄取要求;
(四)外語水平符合交流學校提出的語言條件;
(五)身體健康,有較強的學習生活適應能力。
第八條 推薦工作程序
(一)校級交流生由學生根據學校公布的交流項目、名額及報名條件等向所在學院(系、部)提出申請,經各級審核后,由學校擇優向交流學校推薦,待對方學校錄取后簽署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院級交流生,由相關學院(系、部)組織審核并擇優向交流學校推薦,待對方學校錄取后簽署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學生所在學院(系、部)擬對外派出學生,應根據交流合作協議內容或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學校設立的交流學習項目內容,制定具體的年度(或學年度)本科生對外交流學習項目實施方案,并向學生公示。實施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本年度合作學校基本情況,擬交流學習的學科專業具有的優勢;
(二)我校與合作學校簽署協議情況;
(三)年度擬派出交流學生的數量、選拔條件、要求、學習期限等;
(四)交流期間交流學生學習計劃、成績和學分認定辦法;
(六)交流學生在我校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交納辦法;
(七)交流學生管理辦法等。
第十條 學生派出前,填寫《c7c7.app本科生對外交流學習審核備案表》,經所在學院(系、部)審核批準后,報送教務處、學生處審核備案(赴國外或境外交流學習還需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備案)。
第三章 成績和學分認定
第十一條 交流學生在交流學校選課時應參照我校的教學計劃選課,盡量選擇與其所學專業該學年(或該學期)相同或相近的課程。
第十二條 交流學生完成交流項目回國后,需在一個月內辦理成績及學分認定。
在國外(境外)取得的相應成績證明及學分證明,需經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進行審核認定;國內交流項目取得的相應成績證明及學分證明,需經所在學院(系、部)進行審核認定。
經相關部門審核認定后,校教務處根據學生對外交流學習學校教務主管部門(或相應有權部門)出具的成績單,對學生所取得的成績和學分進行錄入和歸檔整理。
第十三條 交流學生修讀的相同或相近課程可認定為必修課程且學分達到我校相關要求的,可直接轉換學分;所修課程未達到我校學分要求的需進行補修;不能認定為必修課程的,學生可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轉換為選修課程認定學分;交流生在外修讀的研究類課程、實驗實習類課程或交流生參加的短期派出項目(如夏令營、短期交流項目、文化項目、參加科研課題、游學等)可視具體情況轉換為我校教學計劃中的實踐環節或創新創業等學分。
交流學生在合作學?際圓緩細竦目緯,成績不予認可,返回學:笮柚匭尷嚶緯灘⒒竦醚Х。
第四章 交流學生的管理
第十四條 交流學生在外研修期間保留我校學籍,學籍審核按我校教學計劃及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交流學生要按時到合作學校報到學習,自覺遵守合作學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和對方學校的校規校紀,同時自覺遵守我校的校規校紀。
第十六條 交流學生在派出期間,要與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及所在學院(系、部)保持聯系,定期報告在外學習和生活情況。
第十七條 交流學生應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學生在派出期間遇到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按合作協議有關條款執行。合作協議未規定的,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八條 交流學生必須按期返校,無故不按時返校的,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學生在交流期間確需延長學習期限或中途終止交流學習的,必須向雙方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 交流學生交流學習期間須根據協議交納我校學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項目實施方案中另有規定的,按照實施方案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擅自外出交流學習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校際合作協議中明確規定在成績合格后要頒發雙方學校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須在我校畢業資格審定前,向教務處提供合作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原件或準予畢業相關證明;申請我校學士學位的,須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授予人員名單前,向教務處提供合作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原件或準予授予學位相關證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教務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