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學校決策與管理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和民主化,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fā)揮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和《c7c7.app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建設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tǒng)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學校充分發(fā)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guī)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為學術委員會正?構ぷ魈峁┍匾奶跫保障。
第四條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guī)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促進學術發(fā)展和人才培養(yǎng),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fā)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fā)展。
第二章 組成規(guī)則
第五條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yè)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第六條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shù)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yè)設置相匹配,原則上為不低于35人的單數(shù)。其中,擔任學校黨政及職能部門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shù)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shù)的1/2。學?梢愿菪枰蓋胄M庾壹壩泄胤矯媧,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七條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yè)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 關心學校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學校根據(jù)學科、專業(yè)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校長亦可推薦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推薦人數(shù)不超過總數(shù)的十分之一。
第九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候選人由校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和校黨委會議審定。
第十條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報學校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shù)不多于委員總數(shù)的2/3。增補委員的候選人原則上應由卸任委員所在院系按程序產生。
第十三條學術委員會下設5個專門委員會: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和學術道德。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在有關學院(系、部)設置學術分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第十四條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掛靠學?蒲泄芾聿棵牛謊蹺被岬腦誦芯,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報請校長解除聘任: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工作調離不能繼續(xù)履行職責的;
(三) 以職務身份參加委員會工作的委員但職務發(fā)生變動的;
(四) 累計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或連續(xù)兩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六)違背學術道德規(guī)范、不能正確行使學術權利、:ρQ跎者。
因上述原因出現(xiàn)的委員會缺額,由相應的產生辦法補聘。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fā)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jiān)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jù)學校的規(guī)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八條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學術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yè)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學科建設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學科發(fā)展規(guī)劃;
(二)審議、評估學科、學術機構的設置及調整;
(三)審議、評估學科與學位點建設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評估高層次創(chuàng)新人才與團隊建設計劃,高層次人才引進建設計劃。
(五)主任委員認為應由學科建設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條教師聘任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
(二)審議、評估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三)主任委員認為應由教師聘任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評估專業(yè)設置、調整;
(二)審議、評估培養(yǎng)模式及目標;
(三)審議、評估課程體系結構設置、調整;
(四)審議、評估教學質量控制體系。
(五)主任委員認為應由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科學研究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科學研究及對外合作等重大學術交流規(guī)劃;
(二)審議學校自行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及科研獎項等;
(三)審議學術評價體系。
(四)主任委員認為應由科學研究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學術道德委員會職責
(一)對學風建設、學術道德教育進行審議、評估;
(二)受理、調查和裁決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學術處理并提出行政處理建議。
(三)主任委員認為應由學術道德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yè)及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guī)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yè);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xié)同創(chuàng)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yǎng)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guī)則,學術道德規(guī)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五條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萍齬諭庵匾踝櫓娜沃叭搜、人才選拔培養(yǎng)計劃人。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和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xié)商研究或者暫緩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廣大師生的監(jiān)督。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二十八條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活動一次,各工作組根據(jù)重要學術事務不定期活動。根據(jù)工作需要主任委員可召開主任會議,商討、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以及授權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處理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主任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處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九條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或主任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專門委員會會議由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條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lián)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及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履行請假手續(xù)。列席會議人員根據(jù)會議議題確定,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學術委員會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三十一條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一般事項以贊成票超過到會委員的半數(shù)為通過;重大或復雜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為通過。表決一般以無記名方式做出,也可根據(jù)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做出。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表決。
第三十二條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lián)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應定期向學術委員會匯報工作,說明受托評議的事項及評議決議。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主任委員會議匯報。
第三十四條經學術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會議授權,各專門委員會可代表學術委員會就審議事項向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說明,提供咨詢意見或決策依據(jù)。學術委員會也可根據(jù)需要就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進行詢問。
第三十五條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三十六條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三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職進行總結。
第三十八條根據(jù)工作安排,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由校長做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的事宜,各位委員均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對外泄露討論的具體內容和過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c7c7.app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稿)》(山醫(yī)大校字[2010]71號)同時廢止。
- 下一篇:學風建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