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充分發揮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衛生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信息依照本辦法予以公示。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設區的市及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應遵循合法、公正、真實、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并以簡潔、形象的方式向消費者直接公示檢查結果。
第六條 設區的市及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確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并制定綜合評分標準。
監督檢查的內容應包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培訓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情況,場所衛生管理情況,工藝流程執行情況,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原材料采購、貯存及索票索證情況,設施設備維護情況,專間管理情況,添加劑使用情況,餐用具洗消、保潔情況,用水的衛生情況等。
綜合評分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評分標準確定綜合評價結論。
綜合評價結論分為“良好”、“一般”和“較差”三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并應以簡潔、形象的方式向消費者直接公示。
公示形式推薦使用“笑臉”、“平臉”和“哭臉”圖案。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綜合評價結論懸掛或張貼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便于消費者監督。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公示結果不服的,可向發布公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經調查復核確屬不當的,應按復核結論公示。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懸掛、張貼或擅自摘下、遮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的綜合評價結論。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拒絕懸掛或張貼綜合評價結論及擅自摘下或遮蓋綜合評價結論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并在更大范圍曝光警示。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綜合評價結論為 “一般”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加強監督,對評為“較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實施重點監督。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整改申請復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復查。復查后,應當根據評分標準重新確定綜合評價結論,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創新公示方式,探索擴大公示內容。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信息的公示,不影響對被監督單位采取其他法律措施。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根據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因監督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公示行為違法,并產生?:蠊蛘咴斐剎渙加跋斕?,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