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系統和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明確規定,嚴格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序和紀律辦事,有規必依、執規必嚴。
(一)嚴禁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干部;
(二)嚴禁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干部任用;
(三)嚴禁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四)嚴禁在干部檔案上弄虛作假;
(五)嚴禁跑風漏氣;
(六)嚴禁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七)嚴禁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八)嚴禁采取跑官要官、說情打招呼等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
(九)嚴禁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十)嚴禁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干部或違規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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