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統籌推進數字檔案室的科學建設與管理,引領機關檔案工作轉型升級,逐步形成覆蓋各領域、各層級的數字檔案室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檔案室,是指各級機關(含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下同)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等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的檔案信息集成管理平臺。
第三條 數字檔案室建設是新形勢下機關檔案工作的方向和必然要求,是電子檔案單套管理的基礎性條件。開展辦公自動化及業務電子化運行的機關應當建設數字檔案室。
第四條 納入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機關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應當接受檔案主管部門的認定;其他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本系統工作需要,自愿接受認定。
第五條 數字檔案室認定是開展檔案數字資源管理能力和應用效能驗證的重要措施,旨在對數字檔案室建設質量進行把關,規范開展電子文件歸檔、電子檔案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條 數字檔案室建設和認定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家檔案局統籌規劃指導全國數字檔案室建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數字檔案室認定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積極推進本系統數字檔案室建設。
各省級檔案主管部門建立本地區數字檔案室建設工作機制,統籌規劃指導本地區數字檔案室建設,負責本地區數字檔案室認定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將電子文件歸檔與數字檔案室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工作總體規劃,加強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歸檔功能建設,并與數字檔案室應用系統相互銜接,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各機關信息化建設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推進策略,指導建設數字檔案室,并將其作為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八條 數字檔案室建設分獨立式和集中式兩種形態。機關自建辦公平臺的,建設獨立式數字檔案室。具備統一辦公平臺條件的,應當由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或有關機關檔案部門建設集中式數字檔案室。
第九條 數字檔案室認定工作堅持注重效能、兼顧差異的原則,依據《數字檔案室建設指標》(見附件),確定認定結果。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數字檔案室認定:
(一)尚未開展電子文件歸檔工作的,以及開展電子文件歸檔工作但管理電子檔案不滿3個月的;
(二)納入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但未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三)3年內發生過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嚴重信息安全隱患的;
(四)列入政府采購的數字檔案室建設項目未通過驗收的。
第十一條 數字檔案室認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申請認定。各機關根據數字檔案室建設情況,向有關檔案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建設情況報告。
(二)實地查看。從認定專家庫中選取至少5人組成專家組,通過聽取匯報、系統演示、查閱材料和抽查數據等形式,對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標》全面了解申請單位數字檔案室建設情況,并形成認定意見。
(三)結果確認。專家組工作結束后的30日內,檔案主管部門結合專家組認定意見,向申請單位書面反饋認定結果。未通過數字檔案室認定的,改進完成后可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二條 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檔案室認定專家隊伍建設,建立由檔案信息化領域專家及業務骨干、熟悉檔案業務和信息化工作的高級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
第十三條 鼓勵通過數字檔案室認定的機關參與檔案工作數字化轉型相關試點工作和國家科研課題研究,積極應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不斷推動建設成果優化升級,逐步向高水平邁進。
第十四條 通過數字檔案室認定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提升電子檔案接收能力,明確有關移交標準,保障電子檔案應收盡收。
第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通過數字檔案室認定的機關每5年進行一次復認,發現電子文件歸檔工作停滯、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未正常使用、檔案數字資源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對已認定結果予以撤銷。通過數字檔案室認定的機關如系統環境或應用發生重大變化,應當申請復認。
第十六條 各省級檔案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推進數字檔案室建設實施細則和認定方案,定期向國家檔案局報送本地區數字檔案室建設和認定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檔辦發〔2016〕3號)同時廢止。
附件:數字檔案室建設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