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9704-2012)和《教育部公文處理規定》(教辦〔2013〕7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黨委、校行政以及黨政工團管理部門、基層黨組織、教學單位、教輔單位、重點科研單位、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的公文處理。
第三條 學校公文是學校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發布決策和部署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學校公文包括紙質公文和電子公文。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互相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高度重視并做好本部門、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由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的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學校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主管公文處理工作,負責學校公文的審核、制發、辦理、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與實施學校公文處理工作規章制度;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八條 學校適用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決議。適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撤銷學校有關單位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適用于宣布重要事項。
(四)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五)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六)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執行或周知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七)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八)報告。適用于向上級單位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單位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于向上級單位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適用于答復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請示事項。
(十一)函。適用于不相隸屬單位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二)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條 學校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單位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單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單位、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須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須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須分別標注“特急”“加急”。
(四)發文單位標志。由發文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加“文件”組成,也可使用發文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紅色套印。聯合行文時,發文單位標志應并用聯合發文單位名稱,主辦單位排列在前。
學校發文標志由學校辦公室統一擬制,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擬制發文標志。如確需擬制的,須向學校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學校辦公室報請分管校領導同意后統一擬制。
(五)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單位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單位的發文字號。學校發文代字由學校辦公室統一擬制,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擬制發文代字。以校黨委、校行政名義和學校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發文順序號由學校辦公室統一編制。以各部門、各單位名義印發的公文,發文順序號由發文單位自行編制。
(六)簽發人。上行文須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公文標題由發文單位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單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應當使用單位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單位統稱,并按照規范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單位署名。署發文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簡稱,且與發文單位標志、標題中的發文單位名稱相符。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單位署名的,須加蓋發文單位印章,并與署名單位相符。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紀要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公開屬性、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分送情況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
(十六)抄送單位。除主送單位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單位,應當使用單位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單位統稱。
(十七)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單位和送印日期。學校公文印發單位為學校辦公室。信函格式公文不標注印發單位、印發日期和分隔線。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9704-2012)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學校發文標志用紙由學校辦公室統一擬制,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擬制發文標志用紙。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從嚴控制公文數量,屬以下情況的,不再制發公文:現行公文仍然適用的;工作表態、沒有實質性內容、可發可不發的;只是重申已有規定、要求,沒有新政策、新措施、新辦法的;能通過面商、面示、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解決或答復的。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須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單位。
第十五條 向上級單位的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單位,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單位和同級單位,不抄送下級單位。
(二)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三)各部門、各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事項,須經校黨委、校行政同意,以校黨委、校行政的名義上報。
(四)各部門、各單位報送校黨委、校行政的請示、報告,應當根據涉及的具體事項附上學校相關業務主管職能部門的會簽意見;也可由有關業務主管職能部門轉呈,轉呈的請示報告,應當先提出傾向性意見,不得原文批轉。
(五)除上級單位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單位負責人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公文。
(六)擬請上級單位負責人出席重大活動并講話時,一般在報送請示的同時附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過的講話代擬稿。落實上級單位負責人批示的情況報告,應當附批示復印件。
第十六條 向下級單位的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 主送受理單位,根據需要抄送相關單位。
(二)校黨委、校行政可以向各部門、各單位發布公文。
(三)學校辦公室根據校黨委、校行政授權,可以向各部門、各單位行文。
(四)中共c7c7.app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工作職責,可以向各部門、各單位行文。
(五)c7c7.app工會委員會、共青團c7c7.app委員會可以向各自下級群團組織行文。
(六)各部門、各單位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信函格式在本部門、本單位內行文。
(七)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本部門、本單位名義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不得向各部門、各單位印發指令性公文。如確需發布指令性公文,須報請校黨委、校行政批轉或學校辦公室轉發,文中須注明經校黨委或校行政同意。
第十七條 向同級或不相隸屬單位的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單位,根據需要可主送兩個及以上同級或不相隸屬單位。
(二)向同級或不相隸屬單位的正式行文,采用信函格式。
(三)向校外同級或不相隸屬單位正式行文,一般以校黨委、校行政名義行文。
學校辦公室根據校黨委、校行政授權,可以向校外同級或不相隸屬單位正式行文。
其他部門、單位不得向校外同級或不相隸屬單位正式行文。如確需行文的,須經校黨委、校行政同意或者授權,并報分管校領導或主要校領導審批后,以學校名義或學校辦公室名義正式行文。
(四)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信函格式與學校其他部門、單位就有關事項進行商洽、 詢問、答復、請求批示、審批等。
第十八條 除學校辦公室、紀委、工會、團委外,其他部門、單位原則上不得以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制發文件格式公文。如確需制發的,須報請學校辦公室經校黨委、校行政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制發。
未經校黨委或校行政同意,學校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行文。
各部門、各單位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制發公文。
第十九條 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各相關部門、單位之間應協商一致后行文。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如擅自行文,學校責令其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條 校黨委與校行政、黨委辦公室與校長辦公室、職能部門之間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于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并用主辦單位發文字號。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報請審批公文時,須按照要求準確、規范使用發文卡片 。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二十二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二十三條 起草。學校綜合性公文,由學校辦公室組織起草或者由學校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各部門、各單位擬以校黨委、校行政名義或學校辦公室名義行文,應當代擬文稿。重要公文,校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應親自起草或者主持起草。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單位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第二十四條 審核。公文文稿簽發前,須逐級進行審核。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須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審核。
(一)起草單位審核。公文起草好后,擬稿人須清楚填寫校黨委或校行政發文卡中的有關要素,并與公文稿一并送起草單位負責人。起草單位負責人須對公文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有關政策、規定;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文字表述、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準確規范;是否需要其他單位會簽。
(二)有關部門審核。公文涉及需要有關部門、單位配合執行或者核定的事項,必須送有關部門審核。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對公文進行審核,審核重點是:公文涉及本部門職權范圍內需要配合執行或者核定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有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表述,若只簽姓名,則視為同意。
(三)學校辦公室審核。凡以校黨委、校行政或學校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在校領導簽發前,須經學校辦公室審核。學校辦公室文秘人員初審后,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審核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文種、發文單位代字是否準確,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需要其他部門單位會簽;是否需要經學校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簽發。公文須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簽發。公文一經簽發即成定稿,并據此生效。
(一)簽發人代表發文單位對公文在政治上、內容上、文字上的正確性負完全責任;簽發人簽發公文,須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只簽姓名的,視為同意。簽發人如認為需送其他負責人(或上級領導)事先閱知或審簽時,可注明“請送×××審閱后再發”或“請送×××審簽”。聯合發文須由所有聯署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會簽。
(二)公文簽發應按照領導的分工和職權范圍進行:
1.以校黨委名義制發的公文,涉及業務性和一般事務性工作的由分管校領導簽發,其他的由校黨委書記簽發,或經校黨委書記審閱后制發。
2.以校行政名義制發的公文,涉及業務性和一般事務性工作的由分管校領導簽發,其他的由校長簽發,或經校長審閱后制發。
3.需要經過有關會議通過的,須按照規定程序提交會議通過后再行簽發。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4.學校辦公室根據校黨委、校行政授權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須報分管校領導簽發,或經有關校領導審閱后制發。
5.以各部門、各單位名義制發的信函格式公文,由本部門、單位負責人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須報分管校領導簽發,或經分管校領導審閱后制發。
第二十六條 修改和簽發公文應當使用黑色或藍黑色的鋼筆、中性筆,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等。簽批、修改時應當在公文紙左側留出裝訂位置。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七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八條 收文辦理是指校外、校內來文的辦理過程。
(一)收文單位為學校的公文由學校辦公室統籌辦理。收文單位為部門、單位的,由部門、單位辦理。
(二)由校外直接寄送學校部門、單位的公文,參加會議帶回的公文,以及通過網絡平臺、傳真等方式接收的公文,凡接收對象為學校的,或接收對象為部門但內容涉及重要專項業務的,須及時送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按照收文辦理程序統籌辦理;凡接收對象為部門且屬一般業務性的公文,按照業務分工由主管部門辦理。
(三)收文辦理包括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答復等程序。
1.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簽收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來文單位查詢,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2.登記。收到來文后,要及時進行登記,對來文編號、來文時間、來文單位、來文字號、來文標題、承辦期限等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對上級單位重要的電話指示、通知、答復,應記錄來電機關、人員姓名、時間、內容,用公文紙謄抄清楚,簽署接電話人姓名,視同上級來文進行登記處理。
3.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部門、本單位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4.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提出準確規范、簡明扼要的擬辦意見,送本級有關領導批辦或者轉有關部門、單位辦理。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須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閱知。需要兩個及以上部門辦理的,須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須及時處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辦理確有困難的須及時向來文單位說明原因。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辦理的公文,主辦部門應及時、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辦理。公文辦理完畢后,承辦部門須在文件傳閱卡中寫明辦理情況與結果、簽署姓名與日期,并將來文及有關資料,根據公文歸檔有關規定自行留存或返回有關部門、單位歸檔。
5.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閱知性公文一般按照單位負責人職務排序從前向后傳閱,批辦性公文一般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余負責人的排序傳批。辦理公文傳閱須嚴格履行登記和交接手續,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6.催辦。公文轉辦后,應當主動、及時了解掌握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7.答復。需要答復的公文,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發文辦理是指學校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復核、登記、印制、核發等程序。
(一)復核。已經有關負責人簽發的公文,印發前擬稿單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須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須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對公文標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開屬性、成文日期等主要信息詳細記載。
(三)印制。凡以校黨委、校行政和學校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學校辦公室安排印制。凡以部門、單位名義印發的公文,由發文部門、單位自行安排印制。
公文印制時要嚴格履行校對、制版、印刷、裝訂、用印等程序,確保公文印制質量和時效。校內行文一般只印制電子公文,除存檔外不再印制紙質公文,確需印制大批紙質公文的,須經學校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后方可印制。校外行文同時印制紙質公文和電子公文。涉密公文不得印制電子公文,涉密紙質公文須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
(四)核發。公文印制完畢,主辦部門須對成品公文的文字、格式、印刷質量等再次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分發。
非涉密公文,送校外的由主辦部門自行報送,發校內的一般通過校園網上的服務管理系統分發。涉密公文須通過學校辦公室機要員進行傳遞。
第三十條 整理歸檔。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各部門、各單位須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及學校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辦理的公文,原件由學校辦公室或主辦部門進行歸檔,相關部門保存復印件。負責人兼任其他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單位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須嚴格執行學校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三十二條 校外來文、校級公文由學校辦公室機要室統一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管理。涉密單位要按照有關保密規定指定專人管理公文,配備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須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須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須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決定。
第三十四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單位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須經發文單位批準。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須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單位確定。涉密公文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發布。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單位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宜公開的公文,不得違規轉發、傳輸、發布。
第三十五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須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律不得復印、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須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制件須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文件須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六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七條 涉密公文須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八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內設機構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內設機構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學校檔案館。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部門、單位須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條 學校新設立的內設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學校辦公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內設機構合并、更名、撤銷時,應當對其發文戶頭進行相應調整或取消。
第四十一條 通過學校服務管理系統分發的電子公文,須履行公文處理相關程序,與紙制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學校附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公文處理責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須承擔補救或改正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一)未履行審核把關職責,或者審核把關不嚴的;
(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延誤工作的;
(三)違反公文處理程序的;
(四)擅自行文,或者隨意擴大(縮?。┓⑺頭段У模?/span>
(五)涉密文件未定密審核的;
(六)未正確標注公開屬性的;
(七)未履行會簽程序,或者會簽單位存在不同意見未說明情況的;
(八)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制發本部門、本單位文件格式公文的;
(九)以函件格式印發指令性公文等越權行文的;
(十)未認真履行主辦部門校對公文責任的;
(十一)其他違反公文處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1年3月12日學校發布的《c7c7.app行政公文的有關規定》(山醫大校字[2001]第9號)停止執行。
附件:1.c7c7.app發文標志
2.c7c7.app發文代字
3.c7c7.app公文主送單位書寫規范
附件1
c7c7.app發文標志
c7c7.app發文標志及用紙由學校辦公室統一擬制。第一臨床醫學院(第一醫院)、第二臨床醫學院(第二醫院)、汾陽學院、口腔醫學系(口腔醫院)、晉祠學院、制藥廠的發文代字,可參照學校有關規定自行擬制,并報學校辦公室備案。其他部門、單位一律不得擅自擬制發文標志及用紙,如確需擬制的,須向學校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學校辦公室報請分管校領導同意后統一擬制。學校發文標志及適用范圍如下:
一、文件格式
1.“中共c7c7.app委員會文件”和“c7c7.app文件”適用于校黨委、校行政向上級單位報告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頒布學校重要規章制度,公布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公布機構設置或調整、人事任免、獎懲等重大事項,通知重要事項,批復下級單位的請示。
2.“中共c7c7.app紀委文件”“c7c7.app工會委員會文件”“共青團c7c7.app委員會文件”分別適用于校紀委、校工會、校團委向各自的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各自上級主管單位的詢問,向各自上級主管單位請求指示、批準。
3.“中共c7c7.app委員會辦公室文件”和“c7c7.app校長辦公室文件”適用學校辦公室根據學校授權,傳達黨委和行政的決議或決定,轉發上級單位的文件,向上級單位報告、請示工作;印發上級領導和學校領導的重要講話;公布學校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成員調整名單,啟用或廢止學校印章,就全校綜合性工作做出具體安排和布置等。
二、信函格式
1.“中共c7c7.app委員會”和“c7c7.app”,適用于向校外不相隸屬單位就有關事項進行詢問、商榷、答復、請求批準等。
2.“中共c7c7.app紀律檢查委員會”適用于校紀委向學校各部門、各單位有關工作進行具體安排和布置,就有關事項進行詢問、商榷、答復、報告、請示等。
3.“c7c7.app工會委員會”和“共青團c7c7.app委員會”分別適用于校工會、校團委向各自的下級組織就有關工作進行具體安排和布置,答復下級組織的請示;向學校其他部門、單位就有關事項進行詢問、商榷、答復等。
4.“中共c7c7.app委員會辦公室”和“c7c7.app校長辦公室”適應于學校辦公室根據學校授權,向校外不相隸屬單位詢問、商榷、答復、請求批準有關事項;向學校其他部門、單位就有關工作進行具體安排和布置,就有關情況、問題進行詢問、商榷、答復等。
5.“c7c7.app×××部(處、室、中心)”適用于各黨政管理部門、教輔單位,向學校其他部門、單位印發職權范圍內的工作安排,根據上級和學校的工作部署要求其他部門、單位及人員需要辦理或知曉的事項,就有關情況、問題進行詢問、商榷、答復等。
6.“c7c7.app×××學院(系、部)”適用于各學院(系、部)黨政在本學院(系、部)職權范圍內,就有關工作和事項做出安排,公布院(系、部)級獎懲;向學校其他部門、單位就有關事項進行詢問、商榷、答復、報告、請示等。
三、紀要格式
“黨委會議紀要”“黨委常委會議紀要”“校長辦公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分別適用于印發學校相應會議紀要。
附件2
c7c7.app發文代字
c7c7.app發文代字由學校辦公室統一擬制。第一臨床醫學院(第一醫院)、第二臨床醫學院(第二醫院)、口腔醫學系(口腔醫院)、汾陽學院、晉祠學院、制藥廠的發文代字,可參照學校有關規定自行擬制,并報學校辦公室備案。其他部門、單位一律不得擅自擬制發文代字,如確需新增的,須向學校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學校辦公室報請分管校領導同意后統一擬制。學校發文代字及適用范圍如下:
一、以校黨委、校行政名義發文,屬于學校重大事項,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發,學校辦公室使用相應發文代字統一行文。發文代字如下:
1.校黨委————————————山醫大黨、山醫大黨函
2.校行政————————————山醫大校、山醫大校函
二、以校黨委、校行政名義發文,屬于業務性和一般事務性工作,一般由分管校領導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發,或經學校主要負責人審閱后印發,學校辦公室使用相應發文代字統一行文。發文代字如下:
1.黨委組織部主辦————————————山醫大黨組
2.黨委宣傳部主辦————————————山醫大黨宣
3.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辦——————————————————————山醫大學工(山醫大助)
4.研究生工作部主辦———————————山醫大研工
5.武裝保衛部(處)主辦——————————山醫大保
6.教務處主辦———————————————山醫大教
7.科學技術處(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主辦—————
———————————————山醫大科(山醫大學術)
8.人事處主辦———————————————山醫大人
9.研究生學院(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主辦—————
———————————————山醫大研(山醫大學位)
10.繼續教育學院主辦————————————山醫大繼
11.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主辦—————————山醫大畢
12.科技產業開發中心主辦—————————山醫大科產
三、學校辦公室根據學校授權,以校黨委、校行政名義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或經有關校領導審閱后印發。由學校辦公室使用相應發文代字統一行文。發文代字如下:
1.黨委辦公室(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主辦———山醫大黨辦
2.校長辦公室、校友辦公室主辦———————山醫大校辦
四、以中共c7c7.app紀律檢查委員會、共青團c7c7.app委員會、c7c7.app工會委員會名義發文,屬于重大事項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發,屬于重要事項由分管校領導簽發,屬于業務性和一般事務性工作一般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學校辦公室使用相應發文代字統一行文。發文代字如下:
1.中共c7c7.app紀律檢查委員會—————山醫大紀
2.c7c7.app工會委員會—————————山醫大工
3.共青團c7c7.app委員會————————山醫大團
附件3
c7c7.app公文主送單位書寫規范
一、校黨委、黨委各部門發至全校的公文,主送單位寫“各基層黨組織,黨委各部門,工會、團委”。
二、校行政、行政各部門發至全校的公文,主送單位寫“各教學單位,行政各部門,各教輔單位、重點科研單位,各附屬單位”。
三、學校黨政及各職能部門校內發文范圍較小的公文,主送單位寫“各有關部門、單位”或直接列明部門、單位名稱或統稱。
四、各部門、各單位報校黨委的請示、報告,主送單位寫“校黨委”;報校行政的請示、報告,主送單位寫“校行政”。
五、學校黨政對外行文,主送單位直接列明收文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