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學校依法治校、依法行政、依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校務公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和改進學校的管理水平、管理質量和管理效益,推動學校的改革、建設與發展,根據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教監[2002]1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施校務公開的指導思想、目的和原則
(一)實施校務公開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據黨的十七大關于“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的精神,貫徹公開、公正、準確、便民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辦學制度。
(二)通過校務公開,要將學校各類行政工作的政策依據、方法程序、工作結果等向全校師生員工公開,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三)實行校務公開的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原則。校務公開要在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開展,形成行政主管,行政職能部門各負其責,教代會積極推動,紀檢部門監督檢查,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2、促進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原則。校務公開工作要以保證學校各項改革政策措施的正確性和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和凝聚力為目的。
3、依法公開的原則。校務公開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依法開展,除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保密事項外,其它事項均要公開,以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的知情權、監督權。
4、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公布、質詢、反饋、整改等校務公開的各個環節中,要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公正、真實,既要切合學校的實際,又要循序漸進,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三條 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和責任分解:
(一)校務公開內容責任分解
1、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綜合事務公開。包括學校的概況、學校章程、辦學思路、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規章制度、學校重大決策、重要決定等。
2、監察室負責行政監察重要事項公開。包括對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和依法聘任的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的監督情況;對違法違紀教職工的處理情況;行政效能建設情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情況等。
3、人事處負責人事工作公開。包括機構設置;定崗定編、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教職工錄用、培訓、考核、獎懲;工資、津貼、補貼方案;學科帶頭人和業務骨干的選拔、引進;各級各類先進評選獎勵的對象、條件、名額、程序,確定上報人選和評選結果等。
4、保衛處負責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公開。包括創建平安校園情況、安全排查、校園治安管理辦法和措施等。
5、學生處負責學生管理事物公開。包括各項管理制度、政策、辦法,學生獎學金、貸款、醫療保險、學費減免、助學金發放等辦法和名單,學生評優評先、獎懲以及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等。
6、教務處、研究生學院負責招生、教學、學位管理公開。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計劃、政策、錄取信息;免試生的推薦條件、程序;專業設置、調整與建設;學籍管理,學位授予,教學改革立項,教學研究成果等。
7、科學技術處負責科學技術工作公開。包括科研項目和科技獎勵的申報、評審辦法和結果,知識產權保護,科技獎勵推薦及獲獎,科技成果推廣開發,科研經費收入、分配和使用管理等。
8、計劃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公開。包括事業性收費、年度財務預決算、大額度資金使用、財政拔款、財務支出、專項資金補助、教學科研經費及接受捐贈和捐出款物的管理與使用等。
9、審計處負責財物資產的審計評估公開。包括財物審計,重大基本建設與維修工程的審計結果等。
10、后勤保障處負責修繕項目和服務項目的管理公開。包括教職工住房調整,購(建)房方案;住房公積金、養老金、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以及水電收費標準、主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情況等。
11、基建處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公開。包括重大基本建設的方案、資金來源、招投標、施工監理、工程驗收等。
12、資產管理處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公開。包括土地與公有房屋的管理使用,大宗物資采購(大宗辦公用品、教學儀器、科研設備、醫療設備、圖書資料、教材等),無形資產管理等。
13、教輔單位(各中心、館所等)負責教務行政工作公開。包括圖書館和實驗室的建設,教學設備、圖書資料、教材的管理,實驗活動的開展和儀器的維護等。
14、上述各部門要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本細則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公開具體事項。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由領導組辦公室根據本細則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落實。
(二)除黨和國家規定的保密范圍以及暫時不宜公布的事項外,各單位、各部門凡是與學校改革發展、學校管理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事項都要在一定范圍內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三)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所在單位校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校務公開第一責任人要將校務公開工作納入本單位和干部本人的工作目標和職責范圍,抓好所在單位校務公開的落實。
第四條 校務公開的途徑和方式
實施校務公開,要便于廣大師生知情、參與和監督,采取靈活多樣、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徑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公開校務。
(二)通過各種會議形式公開校務。主要有:中層以上干部會議、校情通報會、校工會、團委、學生會的代表大會、工作會議和座談會等。
(二)通過各種公文形式公開校務。主要有下發文件、校務公開信息、工作通報等。
(三)設立校情公告欄公開校務。不定期在校情公告欄中發布需要公開的相關信息。
(四)利用校內外傳播媒體公開校務,通過???、廣播、電視臺、校園網絡等形式發布有關信息,使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及時了解有關校務活動情況。
第五條 校務公開的主要程序
(一)由校務公開責任部門提出擬公開事項,填寫校務公開事項審批單,根據不同內容,報請分管校領導或學校主要領導審核批準。
(二)校務公開責任部門將已獲批的校務公開事項和內容,按規定的時限,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并將公示材料用A4紙打印報領導組辦公室。
(三)校務公開領導組辦公室根據各部門上報的校務公開內容,定期編印《校務公開信息》下發全校。
(四)校務公開領導組辦公室要確定專人負責,及時將每次公開的內容、時間、承辦人、公開方式、群眾提出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整理分類歸檔,作為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六條 校務公開的范圍
根據公開的內容,校務公開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三個層面:
(一)向社會公開,即所公開的內容向校內外公開。
(二)向全體教職工公開,即所公開內容向全校教職工公開。
(三)向學生公開,即所公開的內容向本校學生公開。
第七條 校務公開的組織領導
學校成立校務公開領導組,全面負責校務公開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校長任組長,紀委書記、全體副校長任副組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校務公開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分管校長辦公室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由校長辦公室主任和監察室主任擔任,成員由人事處、教務處、學生處、科技處、計財處、審計處、后勤保障處、資產處、工會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校務公開監督員組成。
各學院(系)、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院(系、處)務公開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校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和獎懲
學校把校務公開作為各單位綜合考核的一項內容,由紀檢委牽頭組織,每年定期檢查各單位校務公開推行情況。對積極推行公開辦事制度,校務公開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門和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校務公開辦事制度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凡是未按照本細則所規定的內容實施校務公開的,出現工作失誤,導致矛盾激化,影響學校發展和穩定,要追究所在單位校務公開第一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本細則由學校校務公開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關于推行校務公開的實施意見》(山醫大黨字[2000]第9號、山醫大校字[2000]第33號)、《關于明確校務公開有關內容的通知》(山醫大校字[2000]6號)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