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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集體決策的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根據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和省委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思路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圍繞學校改革發展和教學、科研、管理等重點工作,以制度創新為動力,以規范人、財、物管理為重點,以加強監督為保障,把“三重一大”工作制度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提高科學發展、科學決策、科學管理的能力,為學校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和完善重大決策機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管,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管,加強對大額度資金使用的監管,健全“三重一大”監督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學校“三重一大”工作科學運行機制。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內容
1.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決定,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廳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學校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2.學校辦學方針、辦學思路、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及實施方案,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常委會工作報告和校長工作報告;
3.學校黨的建設(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工作的規劃、措施和重要事項。
4.研究部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研究決定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大學文化建設和政治穩定工作等方面的規劃、措施和重要事項。
5.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辦學規模、專業設置、年度招生計劃、學生管理、安全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
6.學校人才引進、培養、管理、使用、考核等方面的規劃、措施和重要事項。
7.學校年度經費、預算的制訂和決算的審定;
8.學校各類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
9.全校性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10.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工資、福利、醫療、住房、職稱、崗位津貼、獎貸助學金等重要事項的政策制定;
11.以學校名義召開并涉及校外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的大型活動、慶典;
12.以學校名義簽訂的重要合同、協議、意向書等;
13.涉及學校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知識產權、聲譽的對外活動;
14.學校統一戰線工作、知識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的重大問題;
15.其他應由黨委決策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薦
1.學校副科級及以上干部選拔、任免、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2.校級后備干部選拔推薦;
3.全國、省、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名人選推薦;
4.校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校學位委員會、校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三)重要項目安排
1.未列入預算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維修改造項目和大宗物資設備采購;
2.對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儀器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3.國內外合資合作的重大項目(含合作辦學);
4.校辦產業50萬元及以上對外投資項目;
5.其他需要黨委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200萬元及以上的預算調整或支出;
2.學校貸款及償還計劃;
3.校辦產業的資產抵押、融資貸款及償還計劃;
4.學校受贈的200萬元及以上資金的使用方案;
5.其他需要黨委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開支。
第四條 “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及辦法
(一)“三重一大”事項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涉及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等重大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
(二)堅持和完善“三重一大”等重要問題經黨委常委會集體決定的制度。對于專業性較強的重要事項,事前要經過專業委員會咨詢論證;對于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三)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規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要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決定的事項,以文件、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按黨務公開程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確保落實到位。決定事項需發文件的,由議題涉及的主要部門代行起草,按公文處理程序辦理。
(二)“三重一大”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黨委辦公室協助分管校領導進行督辦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向黨委書記報告。
(三)院(系)級單位要按照本意見的總體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科學修訂本單位“三重一大”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強檢查監督,認真負責地完成工作任務。
(四)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 “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的;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3.未經集體研究而個人決策的;
4.未向黨委提供真實情況的;
5.其他因違反本實施意見而造成失誤的。
第六條 本實施意見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