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c7.app會議、培訓及經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例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完善學校會議、培訓活動及經費管理支出,參照山西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關于調整省直機關培訓費中師資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校內各單位應當根據學校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會議、培訓經費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統一編報并嚴格執行。
第二條 以校黨委、校行政名義召開的會議和培訓,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統籌安排;校內各單位(部門)召開的全校性工作會議和培訓,應報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批,舉辦國際會議,還需按照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外事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舉辦任何表彰、慶典、研討會、論壇和各類培訓等。
承辦會議、培訓單位應按規定提前編制會議或培訓計劃,包括:會議(培訓)名稱、內容、時間、地點、參加會議(培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請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批后,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會議、培訓及調整預算的,要報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批。
第三條 嚴格會議管理,控制會議規模,只安排與會議活動密切相關的單位及人員參加;嚴格控制會議時間,一般全校性專項工作會議不超過半天,綜合性工作會議不超過1天。
凡可在學校舉行的會議,一律不安排在賓館和其他經營性場所;確需在校外召開會議的,應當在定點飯店召開,房租費、伙食費按定點飯店協議價格執行。
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會議用餐應安排自助餐并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
會議現場布置要簡樸,不擺放高級礦泉水、一次性毛巾,會間不安排水果、飲品等茶歇;工作會議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發放不必要的文具和會議資料。
各類表彰會,以精神獎勵為主,不得發放獎金或獎品,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需要發放獎金或獎品的須報學校批準。各類會議一律不制作、不發放紀念品、文件包、禮品;筆記本、筆等會議文具不統一發放,實行按需領取。各類會議一般不得編印紀念冊、畫冊,確需編印的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與會議有關的費用。
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會議特邀嘉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憑學校會議邀請通知,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
第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
伙食費 |
其他費用 |
合 計 |
180 |
120 |
60 |
360 |
在定點飯店召開會議的,房租費、伙食費按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執行。
會議召開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會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六條 舉辦國際會議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及外事部門批準后,會議開支按照《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開支內容和標準執行。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學??古嘌抵苯臃⑸母饗罘延彌С?,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1.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2.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3.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4.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5.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6.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八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及其他費用 |
合 計 |
150 |
100 |
150 |
400 |
本地參訓人員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和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培訓活動的住宿、用餐及場地布置要求參照會議標準。
第九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1.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2.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3.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4.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條 會議費、培訓費按照規定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報銷時應當提供活動審批單、正規發票及費用明細、公務卡交易小票等憑證,按照學校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會議費、培訓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或培訓的審批文件、會議(培訓)通知及實際參會(參加培訓)人員簽到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執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第十一條 不得使用會議費、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會議及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費、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會餐、安排宴請,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安排文藝演出,不得組織旅游和與會議、培訓無關的參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c7c7.app會議及培訓組織(承辦)活動審批表
山 西 醫 科 大 學
會議及培訓組織(承辦)活動審批表
會議 (培訓)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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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承辦)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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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會(培訓) 人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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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培訓) 天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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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培訓) 支出預算 |
1. 就餐標準: 2. 會議(培訓)支出預算: 大寫: 小寫: |
院系、部門 負責人簽字 |
年 月 日 |
院系、部門主管(聯系) 校領導簽字 |
年 月 日 |
計劃財務處 處長簽字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