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23號),推進創新型山西建設,省科技廳、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衛健委、省新聞出版局、省科協、省社科聯、省社科院等9個部門單位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教育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西省新聞出版局
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 山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山西省社會科學院
2019年8月23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23號),弘揚科學精神,倡導創新文化,推進創新型山西建設,現就加強我省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良好科研環境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科研誠信建設的工作部署,把科研誠信作為科技創新的基石,以優化創新環境為目標,以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制度化為重點,以健全科研誠信工作機制為保障,堅持問題導向,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明確責任、系統推進、激勵創新、堅守底線,著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經過各方努力,加快形成職責明確與高效協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約束與激勵并重的科研誠信制度體系、覆蓋科研活動全方位與全過程的科研失信防控和懲戒體系,廣大科研人員的誠信意識顯著增強,恪守誠信規范成為科研人員的共同理念和自覺行動,營造崇尚創新、鼓勵探索、誠實守信的良好環境,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山西奠定堅實的社會文化基礎。
二、建立健全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一)明確科研誠信管理部門職責。省科技廳統籌協調和指導自然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科技計劃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科技計劃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完善教育宣傳、信息采集、分類評價、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等制度。
省社科院、省社科聯統籌協調和指導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制度建設,完善教育宣傳、信息采集、分類評價、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等制度。
省教育廳統籌和指導高校、教育科研機構等科研誠信工作,建立健全學術規范教育制度,加強科研誠信教育管理,改進評價考核導向,落實高校主體責任,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
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要在院士人選推薦、重大人才工程、職稱評定等工作中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要將科研誠信審核作為院士人選推薦、人才評選、職稱評定等工作的必經程序,在人才評選、職稱晉升等重要節點必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加強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懲戒。
省衛健委要加強對醫學科研誠信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研究制定醫學領域科研機構和人員誠信行為規范、倫理審查辦法以及科技評價制度等,落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對醫學領域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省新聞出版局要建立健全學術著作出版規范,嚴格學術期刊出版資質和要求,對刊發學術論文的期刊加強監督管理,要求相關機構和單位完善內控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省科協要引導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及科研人員熟悉和掌握科研誠信具體要求,加強科研誠信教育,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各級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及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典范榜樣,發揮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各市、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本區域本系統的科研誠信建設,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充實工作力量,強化工作保障。
(二)強化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項制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內部監督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要通過單位章程或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科研誠信工作任務、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工作經費、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嚴格按照科研誠信要求,加強立項評審、項目管理、驗收評估等科技計劃全過程和項目承擔單位、評審專家等科技計劃各類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要嚴肅查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從事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和科研經費審計等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強化誠信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主動發揮作用,在各自領域積極開展科研活動行為規范制定、誠信教育引導、誠信案件調查認定、科研誠信理論研究等工作,實現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凈化。
三、加強科研誠信全流程管理和制度化建設
(三)建立覆蓋科技計劃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修改完善項目管理辦法和計劃任務書,將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各類計劃項目指南、申報、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全過程。完善科技計劃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的經常性檢查。建立科研誠信等級制度,制定科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責任單位: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
(四)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和審核制度。科技計劃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要在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臺(基地)、科技獎勵、重大人才工程、職稱評聘等工作中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要求從事推薦(提名)、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科技管理部門要對科技計劃項目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獎提名、平臺載體認定評估等過程中的申請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項目主持(申請)人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將科研誠信審核作為院士人選推薦、人才評價、評優評獎、職稱評定、學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經程序。(責任單位: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科協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等)
(五)建立完善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制度。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加強對科技計劃成果質量、效益、影響的評估。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情形的,應對相應責任人嚴肅處理,消除不良影響。(責任單位: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
(六)建立完善學術期刊誠信管理和預警制度。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建立完善預警機制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加強高水平學術期刊建設,將罔顧學術質量、管理混亂、商業利益至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期刊,列入“黑名單”。學術期刊出版單位要切實履行稿件“三審”制度和專家外審制度,加強對學術論文的審核把關,嚴禁與中介公司開展組稿等采編內容合作,嚴格杜絕參與販賣及購買學術文章出版權等違法行為。(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局 省教育廳 省人社廳 省科技廳等)
(七)建立完善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建立覆蓋全省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對科研人員、相關機構、組織等的科研誠信狀況進行記錄。規范信息采集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流程,加強對信息管理人員的培訓,逐步推動科研誠信信息系統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通共享,為實現聯合懲戒提供支撐。(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等)
四、嚴肅查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
(八)明確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調查處理規則和責任主體。省科技廳、省社科院、省社科聯要會同省教育廳、省衛健委、省科協等部門和單位研究制定統一的調查處理規則和跨部門聯合調查機制,對舉報受理、調查程序、職責分工、處理尺度、申訴、實名舉報人及被舉報人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組織開展對科研誠信重大案件聯合調查。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制定本單位的調查處理辦法。違背科研誠信行為人所在單位是調查處理第一責任主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加強指導和及時督促,堅持學術、行政兩條線,注重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作用。(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教育廳 省衛健委 省人社廳 省新聞出版局 省科協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等)
(九)切實保障科研活動相關主體合法權利。科研活動主體享有申訴權,事實認定和處理決定應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依法依規及時公布處理結果。科研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學研究記錄,對拒不配合調查、隱匿銷毀研究記錄的,要從重處理。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舉報不實、給被舉報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及時澄清、消除影響。建立健全科研誠信權益保護和信用修復機制,探索科研人員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科研人員在失信行為發生后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峁⑸,可從輕或免于實施失信懲戒措施。(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教育廳 省衛健委 省人社廳 省新聞出版局 省科協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等)
(十)嚴厲打擊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堅持零容忍,保持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嚴肅責任追究。建立終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實行終身追究,一經發現,隨時調查處理。(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教育廳 省衛健委 省人社廳 省新聞出版局 省科協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等)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所在單位要區分不同情況,對責任人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撤銷已獲資助項目或終止項目合同,追回科研項目經費;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追回獎金;依法開除學籍,撤銷學位、教師資格,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等;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取消晉升職務職稱、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擔任評審評估專家資格;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終身禁止在政府舉辦的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等處罰,以及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或列入觀察名單等其他處理。對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有關單位和部門應主動開展調查,嚴肅懲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屬于黨員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處分。涉嫌存在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教育廳 省衛健委 省人社廳 省新聞出版局 省科協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等)
(十一)開展聯合懲戒。堅持“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原則,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制度,通過“信用山西”平臺實現跨部門科研誠信信息共享共用,作為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納稅信用評價等工作中重要參考依據。(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教育廳 省人社廳 省衛健委 省科協等)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對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的領導。各有關單位和市、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建設,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細化分工,扎實推進;要整合現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誠信建設目標責任制,明確任務分工,細化目標責任,明確完成時間。(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等)
(十三)加強教育和宣傳。鼓勵在高校、科研院所、學會等廣泛開展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教育工作,引導科研人員、導師、學生自覺自律。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科研誠信正面引導,組織主要新聞媒體及其新媒體開展科研誠信宣傳,樹立典范,積極發揮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教育廳 省科協等)
(十四)加強監測評估。開展科研誠信建設情況動態監測和第三方評估,監測和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完善相關工作的重要基礎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享受政府資助等的重要依據。對重大科研誠信事件及時開展跟蹤監測和分析。(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省社科院 省社科聯 省教育廳 省人社廳 省科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