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總則
為進一步促進我校科技成果轉化,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萍汲曬ぷ韉氖導是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
1.凡上級部門或學校資助的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或主要使用學?萍甲試矗ㄉ璞、經費、材料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識產權屬于學校。
2.學校在冊工作人員,研究生包括全脫產和在職研究生、進修人員、在校學生利用學校資源包括人力資源、財力資源、設備資源等從事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完成的各種形式的科技成果,其知識產權屬于學校。
3.凡沒有得到學校或政府資助,基本上不使用學?萍甲試蔥緯傻目萍汲曬,其知識產權屬于個人。
4.本辦法中“學校的科技成果”是指學校擁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轉讓形式
1.科技成果所有權轉讓。指將學校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單位,學校取得轉讓收入。
2.科技成果使用權轉讓(如專利許可實施等)。指將學校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或部分轉讓)給其他個人或單位,學校取得轉讓收入。
3.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指將科技成果作價后投入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學校取得公司的部分產權(表現為有限公司中一定比例的出資額或股份公司中一定的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之一。
4.本辦法不涉及學校自主投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程序
1.對確有市場價值的應用性科技成果進行必要的包裝和宣傳,包括由法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估價,通過高交會或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發布等。
2.經學校同意,課題組可積極與接受成果的企業或個人投資者進行前期談判,探討轉化的可行性。
3.科技處與課題組負責人共同參加科技成果轉讓或作價投資事宜的談判,制定轉讓或投資的初步方案。
4.初步方案經學校批準后,由學校(或學校指定校內其他法人)與成果接受方或其他投資方簽署合同。
5.由課題組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屬于我方的責任,保障技術轉讓或技術投資的順利實施;同時按合同保障學校的利益。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與獎勵
1.科技成果轉讓后,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對課題組進行獎勵。
2.由學校的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而形成的產權中,學校將提取同等比例的產權獎勵該課題組。
3.從科技成果轉讓收入中提取的獎金或從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產權中提取的獎勵產權,由課題組負責人根據課題參加人員的實際貢獻分配。對在成果轉化過程中起了較大作用的非課題組人員,在確定課題組獎勵比例時,另外提取一定比例(不超過10%)予以獎勵。學校給予課題組的獎勵性產權,可在公司注冊時直接登記。因某種原因沒有直接登記的,可在以后注冊變更時予以登記。
第六條科技成果轉讓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1.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進行。
2.有關轉讓收入的稅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違反有關法規,未經學校同意,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發明技術成果或泄露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規承擔法律責任。
4.違反有關法規,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有關法規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