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貫徹落實《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財字[2001]545號)的有關規定,依據《山西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晉科發[2002]98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科研管理工作中涉及實驗動物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從事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相關的科學研究、檢驗檢定、生產及教學的單位均應按科技部等七部委發布《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
二、凡申報山西省科技計劃涉及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的科研課題,必須出具“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和課題參加人員所持的動物實驗“上崗證書”復印件。科研課題的內容應與許可證的許可范圍一致。
三、凡涉及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的已立項科研課題,主管部門在進行課題中期檢查、驗收、科技成果鑒定及評獎時,嚴格審核以下內容:
(一)課題承擔單位使用的實驗動物或實驗動物相關產品,必須來自有“生產許可證”單位,并附有許可證單位出具的“合格證明”;
(二)動物實驗必須在有“使用許可證”的設施中進行;
(三)課題組中負責動物實驗的工作人員須持有動物實驗
“上崗證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實驗動物管理 制度 通知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2012年2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