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處理組織
第五條 c7c7.app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工作組織。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校黨委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學校分管副校長、校長辦公室負責人、學校監察室、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教務處(研究生學院)、法律顧問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申訴人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有權要求各學院、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人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三)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人一般由學校相應分管負責人擔任。負責:
(一)決定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的時間、地點;
(二)主持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關會議;
(三)決定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四)就相關事項詢問當事人或有關職能部門;
(五)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復查結論的建議意見。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九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和做出處理意見三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條 學生申訴的提出。學校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應當出具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決定書應當包括處理意見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學生對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寫明申訴理由及要求,直接報送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從處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適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方提出學校原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 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做出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 對學生申訴的受理。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后,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受理,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三)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十三條 受理申訴的處理。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對受理的申訴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維持原處理決定、變更原處理決定和撤銷原處理決定等不同的處理意見,并將復查決定書面告知申訴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四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1、申訴處理意見要對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決定進行變更、撤銷的,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交付相關職能部門復議決定;2、申訴處理意見要對留校察看處理決定做出變更、撤銷原處理決定的,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交付相關職能部門復議,并報主管校領導審批決定;3、申訴處理意見要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進行變更、撤銷的,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交付教務處或相關學院、系復議,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4、申訴處理意見要對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進行變更、撤銷的,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交付相關職能部門復議,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意見由申訴處理委負會辦公室書面送交申訴人和原決定做出機構。
第十八條 在申訴和處理期間,原決定繼續有效,對受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申訴處理委員會同意,可暫緩辦理離校手續。申訴處理委員會一旦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復查結論并送交申訴人,申訴人應立即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不得再次緩辦。
第十九條 在未作出復查結論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申訴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