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c7.app學生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c7c7.app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學生在學校的日常行為管理辦法按學校學生日常行為準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八條 學籍管理是高校學生管理及教學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學生學習資格、學習狀態及學習結果的認定。學籍管理是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形成良好學風和校風的重要保障。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規范學籍管理行為。
第九條 學籍管理的范圍主要涉及入學與注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和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與結業,學業證書管理等活動。
第十條 學生學籍管理按學校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按學校誠信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相關規定,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學生代表大會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學生會、研究生會代表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學生按照學生社團管理相關規定,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并組織社團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鼓勵學生按學校創新創業相關規定進行創新創業活動。
第十九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公寓管理相關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學生表彰獎勵按學校學生表彰獎勵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進行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選拔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二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c7c7.app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版)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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