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c7c7.app委員會
關于印發《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管理實施辦法》和《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醫大黨[2017]86號
各基層黨組織,黨委各部門,工會、團委:
《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試行)》自2013年5月印發實施以來,對規范學校因公出國(境)審批工作和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地促進作用。試行四年后,結合學校實際,經2017年12月11日校黨委會研究,對《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管理實施辦法》和《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共產黨c7c7.app委員會
2017年12月14日
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管理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我校因公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是指臨時出國(境)或常駐國(境)外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我校教職工凡臨時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者均屬因公出國(境)人員。
第二條 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按照人事行政隸屬關系、干部管理權限和外事(赴港澳臺)審批權限,校黨委負責我校教職工(含附屬單位)因公出國(境)的審批工作。
第三條 因公出國(境)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對外交往中維護國家榮譽、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紀律、品行良好;
(四)具備出國(境)執行公務的業務能力和相應的外語水平;
(五)身體健康。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批準因公出國(境)執行公務:
(一)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屬于退(離)休人員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未滿5年的;
(四)違反外事和對臺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已確定要調轉工作單位的;
(六)國家法律規定不準出國(境)的;
(七)因涉嫌違紀違法已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
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的審批程序
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廳局級(含)以下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出國(境)人員與出國(境)任務一同審批。我校因公出國(境)人員和任務按下列程序申請和審批。
1. 需因公出(國)境的人員應至少提前三個月在OA系統業務審批欄目填寫《c7c7.app因公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經所在單位和部門同意報分管或聯系校領導批準(經費從科研經費等專項經費支出的人員需同時報分管相應專項經費的校領導批準)。由組織部審核后報校長、校黨委書記審批,其中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需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批準后,報校長、校黨委書記審批。參加跨地區跨部門組團的人員需在組團報名前辦理申請與審批手續。實際出國時間發生變化時,應在出國前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2. 因公出(國)境人員需將《審批表》和由所在基層黨組織出具的《關于XX同志的審查報告》和下列相應材料報黨委組織部審核。
(1)附有單位標頭、詳細地址、電話、傳真的國外單位邀請信;
(2)組團單位出具的出國赴港澳組團通知書;
(3)國家或省留學人員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達的錄取通知書、所聯系學校邀請函和省教育廳出國留學任務批準材料;
(4)由學校按計劃派出的需提供學校相關批準文件;
(5)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3. 黨委組織部對以上材料進行審核并與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后填寫《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備案表》或《因公臨時赴港澳人員備案表》或《因公臨時赴臺人員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報校黨委書記審批。
4. 《備案表》審批后由黨委組織部抄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辦理相關外事手續。
第六條 因公出國(境)證件的辦理
因公出(國)境人員可憑加注黨委組織部意見的《備案表》,按照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相關外事程序辦理因公普通護照(赴港澳通行證)。
第七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因公出國(境)人員出國前由校黨委安排談話,進行外事紀律教育。
因公脫產出國(境)學習、培訓等人員,在出國(境)前和回國(境)后應按人事處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因公出國(境)人員出訪前應在校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回國后應在7天內(從入境日期算起)將因公普通護照(赴港澳通行證)和書面出訪總結(含電子版)交回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并持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簽字的書面出訪總結到黨委組織部辦理審核和銷假手續。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憑加注黨委組織部審核銷假意見的《備案表》辦理相關財務手續。校級領導班子成員回國后1個月內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在校內公開其因公出訪情況和出訪報告,其中校黨委書記和校長的出訪報告應于1個月內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要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出訪任務、出國(境)資格條件和政治表現進行嚴格審核,對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廉潔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況嚴格把關。要加強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教育,防止和杜絕違反外事紀律和保密紀律事件的發生。
第九條 各單位和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和部門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不得避開因公審批渠道,持普通護照或通行證出國(境)執行公務。嚴禁各種名目的公費出國(境)旅游。
第十條 黨委組織部要與紀檢監察室、武裝保衛部(處)、人事處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密切溝通和協調,加強監管檢查,對涉及因公出國(境)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和不認真審查、提供虛假證明、隱瞞事實不報或不如實報告的個人和單位負責人,將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第一臨床醫學院(第一醫院)、第二臨床醫學院(第二醫院)處級以上干部按本規定執行,其他人員按人事行政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商紀檢監察室、人事處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教職工。
第二條 因私出國(境)指自費出國(境)留學、定居、探親、訪友、旅游、繼承財產及其他非公務活動等事宜。因公務出國(境)的,不得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
第三條 因私出國(境)證件的辦理
處級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和按規定需登記備案的人員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本人持《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或《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與《同意XX同志申辦出入境證件的證明》由黨委組織部審核備案,報分管外事的副校長或校長審批。
各單位和部門及時收集匯總本單位教職工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信息,科級干部和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的信息報黨委組織部登記備案,其他人員報人事處登記備案。
第四條 因私出國(境)的請假和審批
需因私出國(境)的教職工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OA系統業務審批欄目填寫《c7c7.app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履行請假和審批手續。
一般干部和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經所在單位和部門同意,報分管或聯系校領導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科級干部、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經所在單位和部門、分管或聯系校領導同意,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審批,黨委組織部備案。
處級干部因私出國(境)經所在單位和部門、分管或聯系校領導同意,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校長和校黨委書記審批,黨委組織部備案。
在職省管干部因私出國(境)按省委組織部《關于省管市廳級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工作的暫行規定》(晉組通字[2006]29號)相關規定辦理。
離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國(境)報校黨委書記審批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其他離退休人員因私出國(境)報離退休人員管理處辦理備案手續。
因私出國(境)人員實際出國時間發生變化時,應在出國(境)前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因私出國(境)人員持《審批表》審批時需同時持以下相關材料:
(1)離退休省管干部需提供個人申請、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安排或國外親屬寄來的信件和信封;
(2)利用假期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旅游觀光等活動,參團的須出示與旅游代理機構簽訂的協議書或其他書面證明材料;
(3)探親、訪友以及辦理其他私人事務,須提交有效的國(境)外邀請人正式發出的邀請函原件;
(4)出國(境)繼承財產,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5)持有效的護照或者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證件的,須提交證件復印件;
(6)其他需出示的材料。
第五條 因私出國(境)相關材料的審核備案
因私出國(境)人員需學校出具與個人有關在職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材料及與個人利益相關的有關證明材料時,由相關部門出具相關材料后,科級以上干部、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其他登記備案人員需報黨委組織部審核備案,科級以下人員和其他學校教職工需報人事處審核備案。離退休人員需報離退休人員管理處審核備案。
第六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管理
(一)根據中央和《山西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登記備案暫行辦法》(晉辦發[2003]26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列為登記備案人員:在職的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學校(含附屬單位)涉密人員及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財務安全和臨時執行學校重大任務等人員。
(二)登記備案人員的備案和撤銷登記手續由黨委組織部統一辦理。
新提拔的處級干部任職后兩個月內填寫《登記備案人員信息登記表》由黨委組織部報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備案手續。
登記備案人員調出或退休兩個月內,黨委組織部統一填寫《撤銷登記備案人員通知書》,報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相關撤銷登記手續。辦理撤銷備案手續后,黨委組織部通知本人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
(三)從我校調入其他單位的處級以上干部,應主動向調入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情況,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因私出國(境)證件的管理
(一)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集中保管
登記備案人員申領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均應交由黨委組織部集中保管。證件的種類包括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二)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領用和歸還
登記備案人員持按本規定簽批的《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到黨委組織部辦理申請領取本人因私出國(境)證件手續。
(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換發
符合普通護照和往來港澳通行證換發情況的登記備案人員可以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換發手續。登記備案人員提出因私出國(境)證件換發的書面申請,經黨委組織部審核后領取本人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并按照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的相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換發手續。
登記備案人員應在取得因私出國(境)證件后或換發新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后或回國入境后10日內,主動將證件交回黨委組織部集中保管,逾期一周不按規定交回證件者,黨委組織部將書面通告催交,在規定時間仍未交回證件者,學校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條 因私出國(境)人員管理
1. 因私出(國)境人員出國前由黨委組織部統一安排談話,進行外事紀律教育。
2. 因私出國(境)應如實申請。凡在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中隱瞞身份,以編造情況、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獲取出國(境)證件,或不經組織批準,擅自出國(境)的,一經發現,由組織人事部門立即追回出國(境)證件或召回本人,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 因私出國(境)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外事紀律,發生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學校報告。在國(境)外期間,不得從事公務活動,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在國(境)外期間發現違紀違法行為,損壞黨和國家形象、:野踩蛟斐曬宜鶚У,要按黨紀、政紀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肅處理。因私出國(境)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國(境)外長期居留證、永久居民身份證。未經批準,不得逾期不歸。回國后應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到銷假。因私出國(境)費用一律自理,不得在學校報銷所需費用。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第一臨床醫學院(第一醫院)、第二臨床醫學院(第二醫院)、口腔醫院和制藥廠處級及以上干部和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按本規定執行,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按人事行政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履行請假和審批。
第十條 學生因私出國(境)參照本管理辦法歸口學生工作(部)處進行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黨委組織部商人事處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上級相關部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