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滿足社會有關方面對我校信息的需要,發揮我校信息的社會服務功能,促進校務公開和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c7c7.app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c7c7.app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開、全面真實、及時準確、服務師生、方便公眾、有利監督的原則,規范公開形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公開信息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五條 學校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組領導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上級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審議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問題;審定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年度報告。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是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各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部門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和保密工作負責。
第七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單位、部門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信息,應當報請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組審定。
第八條 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易櫓慕萄攔瀾峁齲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的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詳見《c7c7.app信息公開目錄》。
第九條 學校師生員工,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下列信息學校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與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學校網站或信息擁有單位、部門的網站;
(二)學校校報;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
(五)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
(六)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授權校內相關單位、部門對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獲取的信息自行審查(填寫《c7c7.app信息公開審批表》),自行備案,自行公開;
(二)學校各單位、部門在完成信息制作或獲取信息后,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該信息是否公開進行審核,確定主動公開的,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難以確定是否公開和以什么方式公開的信息,附具疑點、分歧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審定;
(三)可能涉密的信息,按照《c7c7.app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辦法》嚴格進行保密審查,并由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特殊情況需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單位、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有關部門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學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部門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五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盡快轉相應的單位、部門閱處。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將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學校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發生的檢索、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組織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