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應用型和創新型高級醫藥衛生健康專門人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各類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凡被我校錄取的研究生,應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相關證件,在規定的日期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以書面形式向錄取院系請假,并附相關證明(因病請假須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時將對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短期內能治愈但暫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2年;
(二)新生報到時已經懷孕的,應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四)因其他原因,經個人申請,導師及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學院批準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2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經研究生學院批準后,方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同時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其不宜在校學習的診斷證明書。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于期滿前一周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按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開具的3個月內的健康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確認能正常進行學習,并經研究生學院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取消學籍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復查中發現患有嚴重疾。無法完成正常學習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初,研究生應持學生證到所在院系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院系申請暫緩注冊,并報研究生學院備案。
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返校者,按曠課處理;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條 研究生應按時交納學費,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按時交納學費的研究生,可以辦理助學貸款或者申請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可進行入學注冊,無故不交納學費的研究生視為自動退學。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研究生應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完成課程選修及其他教學環節,并參加相應的考核。全部考核成績計入研究生成績管理系統,畢業時由研究生學院統一出具課程成績證明。
研究生課程考核形式分為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口試、撰寫論文等多種形式。具體考核形式應在教學大綱中予以明確規定,如有變更,須經各開課單位負責人報研究生學院批準。
第十條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者,應在考試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并經導師同意后報研究生學院審批。因病緩考須另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請緩考。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辦理緩考手續后,應按照研究生培養計劃要求,對緩考課程進行重修,并申請參加考試,不予提前或單獨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未達到研究生培養方案關于學分標準要求者,應按照每學期課程選修要求,申請重修該門課程。對在學期間不能按照培養方案修滿學分者,可在導師指導下申請選修與本學科相關的其他課程,并參加相應考核,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要求。
第十二條 研究生可以經導師、所在院系同意,報研究生學院批準后,選修國內部屬院校、單位或國外院校、科研單位的課程,修課結束后憑開課單位出具的正式有效的成績單,報研究生學院登錄成績,記錄學分。研究生選修外單位課程所需經費由研究生指導教師或本人自行解決。
第十三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海外培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折算為學分,并記入個人檔案。具體要求按照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將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將予以標注。
第十六條 凡考試違紀或作弊者,該門考試記為無效,并根據《c7c7.app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將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在規定年限內將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研究生所在院系應當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c7c7.app學生不良誠信檔案管理辦法》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四章 轉學和轉專業
第十九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能轉學、轉專業。因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研究生,應按照教育部、教育廳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如因專業調整、指導教師調動或入學后發現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須進行專業變更的,應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導教師提出申請,經所在學科、二級院系簽署意見,報研究生學院批準,原則上在二級學科內進行變動,變動后應重新制定培養計劃,并完成相關要求。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內完成學業。研究生在讀期間因身心疾病、創業等原因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研究生休學期限一次以一學期或一年為時間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能超過兩次。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需休養或較長時間治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者,須經本人申請,導師、思想政治輔導員、所在學科、院系簽署意見,報研究生學院批準,方可休學。在校期間懷孕生育者必須休學。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休學研究生應在休學期滿前兩周提出復學申請。其中因病休學者,提交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情況復查結果,確已痊愈者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后,仍按照原培養計劃的要求繼續進行研究生階段的學習。
研究生休學期滿未申請繼續休學而不復學者做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應提前到研究生學院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六章 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達到學校對提前畢業要求的,經本人申請,導師及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學院批準,報教育廳同意后可以提前畢業。
研究生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僅限碩士研究生;
(二)達到學校畢業及學位授予的相關要求;
(三)學習成績優良,已通過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所有課程考核成績不低于80分,無重修記錄;
(四)個人誠信良好,無違紀記錄;
(五)有較強的科研能力。
提前畢業申請于每年3月和9月受理,以便列入該學期畢業生計劃。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得延長學習年限。如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應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導教師提出申請,經學科、所在院系同意,報研究生學院批準后方可延期畢業,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學制根據各專業、類別(領域)培養方案的規定,分為兩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三年。兩年學制的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四年,三年學制的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五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七年,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八年。
參軍入伍學生服役時間和保留入學資格時長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因休學創業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可以在相應學歷層次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2年。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捎柰搜Т: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應予退學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見,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校長辦公會議做出退學決定后,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于15日內送達本人,如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應在校內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5日后視為已送達本人。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學校將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對退學研究生,視學生需求可以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退學、取消學籍的研究生,須在退學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任務,成績合格并取得規定的學分,通過論文答辯和政治思想鑒定,準予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基本學習年限內,完成了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者,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或者結業。結業后不可重新申請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必要時聯系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協助核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備案,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有權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五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聳島蟪鼉呦嚶Φ鬧っ魘欏Vっ魘橛朐な榫哂型刃Я。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c7c7.app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