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c7.app博士研究生海外培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學校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充分利用海外優質教育資源,培養能夠把握本學科領域發展趨勢,具有國際視野和良好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的高層次醫學人才,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選派原則
第二條 符合學科建設需要。選派時既要注重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承擔有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學科,又要兼顧新興學科、優勢學科和具有發展潛力的交叉學科、基礎學科的實際需求。
第三條 具有合作研究基礎。博士研究生海外培養院校(研究機構),應與我校有合作研究基。肱沙鋈嗽彼諮Э譜ㄒ滌泄餐螄嘟難芯糠較潁以詬醚芯苛煊虼锏焦氏冉。
第四條 公開公平擇優選拔。嚴格執行選派計劃,準確把握選派條件,認真履行選派程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通過競爭擇優確定派出人選。
第三章 選派計劃
第五條 根據《c7c7.app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十二五”發展規劃》,每年選派10名左右博士研究生到海外知名院校(研究機構)進行學習研究,回國進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取得國內博士學位。
第六條 派出期限一般為12個月,確因研究需要可適度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四章 選派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善于團結協作,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必須為我校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人申請時,應完成學校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全部學位課程學習,成績優秀,并通過了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進入博士學位論文研究階段;
3.具有扎實的專業基。锨康目蒲寫蔥履芰頭⒄骨繃Γ
4.外語水平需符合海外培養院校(研究機構)的要求;
5.身心健康;
6.已發表SCI論文或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研究課題者優先。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資助辦法
第八條 經費資助參照《山西省省籌資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標準》。經費來源主要為c7c7.app博士研究生海外培養基金(70%),其余30%經費由國內導師、國外導師、博士研究生本人科研經費及其它途徑支出。
第九條 學:M馀嘌┦墾芯可鹱手段Оǎ漢M馀嘌詡溲吧罘眩òㄊ乘、交通、通信、醫保、資料等基本生活和學習費用)和一次往返國際國內旅費。派出人員出國前,憑機票預訂單借支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和70%學習生活費,返校報到后按照財務規定憑據報銷。
第六章 選派程序
第十條 個人申請。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c7c7.app博士研究生海外培養計劃審批表》;
2.學位課程成績單和外語水平證明;
3.國內導師推薦函;
4.國外導師邀請函或國外院校接受函、同意函;
5.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研修計劃。
上述材料經導師、學科專業所屬教研室審核同意后,報所屬院系。
第十一條 院系推薦。申請人所屬院系對申請人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確定推薦人。ㄑ芯可г。各院系推薦人選時應根據擇優、競爭的原則,全面考察學生政治思想表現和業務水平等綜合素質。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由研究生學院負責組織專家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審,必要時組織現場答辯。根據評審情況,專家組提出選派建議。
第十三條 學校審批。研究生學院根據專家組提出的選派建議,擬訂派出人員名單,報學校審定。
第七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四條 派出人員派出前,學校、派出人員、擔保人(國內導師)三方應簽署《c7c7.app博士研究生海外培養協議書》。協議書就派出時間、派出地點、回國時間、違約賠償等進行約定。協議書簽訂后,原則上不接受因非客觀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改派、提前回校等申請。派出人員如違反協議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并退還學校所有資助費用。
第十五條 派出人員應按照《c7c7.app校際交流學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六條 派出人員抵達海外培養院校(研究機構)后,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所在國政府或海外培養院校(研究機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等相關保險。
第十七條 派出人員海外培養期間,必須遵守我國及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守學:禿M馀嘌盒#ㄑ芯炕梗┑墓嬲輪貧,如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學校有權中止其海外培養,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應自覺維護祖國和我校的榮譽;因個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問題由派出人員自己負責。
第十八條 派出人員海外培養期間,國內導師為第一責任人,所在院系為第一責任單位。有關院系負責人、導師應與派出人員保持聯系,積極主動關心派出人員的學習、生活和思想動態,對研修計劃的執行、專業學習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給予指導。派出人員須定期向國內導師和所屬院系匯報學習、研究情況。
第十九條 派出人員海外培養期間,應按研修計劃進行學習和研究,未經允許不得中途改變計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考察,應征得國外導師和國內導師的同意,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條 派出人員海外培養期滿,應對海外培養期間的學習、研究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提交書面報告。國外導師應對派出人員的研究成果、學術水平、工作能力等寫出書面評語。派出人員回國后2周內,須攜帶上述材料及護照、機票等到所屬院系辦理報到及注冊手續。逾期未辦理報到及注冊手續者,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派出人員確因研究需要,需延長海外培養期限時,應于海外培養結束前2個月向國內所屬院系提出申請,由國內導師、所屬院系提出初步意見后報研究生學院,由研究生學院報分管校領導,提交學校研究。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長在外期限,延長期限只能申請一次,延長期間學校一般不再提供資助。未經批準,擅自延長海外培養期限者,超過其出國限期2個月,即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派出人員按期返校后,依據學校財務規定憑據報銷學習生活費、往返國際國內旅費等費用。如確因特殊情況提前返校,學習生活費按實際在外時間核定。
第八章 任務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派出人員應按研修計劃,完成博士學位論文課題研究,在國際學術期刊發表1-2篇高水平學術論文。所完成科研論文及各種形式的科技成果,其知識產權屬學校所有或學校與海外培養院校(研究機構)共有。
第二十四條 派出人員按期返:螅詰際八粼合滌Σ握展獾際ζ烙錛芭沙鋈嗽弊芙嶙齪門沙鋈嗽笨計攔ぷ,并及時將國外導師評語、派出人員總結和考評結果報研究生學院。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學院根據院系上報材料及考評結果,組織專家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思想品德、學科知識(本學科專業知識、學科前沿知識和相關學科知識)、科研能力(科研素質和創新能力)等。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按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級評定,對考核不合格人員,應退還學校派出海外培養資助經費,并暫停其導師指導的其他博士研究生下一年度申報同類項目的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