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校學術交流活動的管理,鼓勵各單位和個人進行學術交流活動,充分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創新積極性,推動學?蒲泄ぷ韉慕徊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學術交流活動包括:
1、由我校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或五。ㄊ、區)及以上區域性學術會議等學術交流活動;
2、學校同意邀請的國內外科學家和知名專家出席的學術活動;
3、本校教職工參加的重要的國內外學術會議;
4、學校組織的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
5、本校各單位組織的校內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國際性學術交流活動管理
1、 勵主辦或承辦國際性學術活動,包括學術講座、學術合作、學術會議;
2、 辦單位一般應提前半年書面向?萍即μ岢鏨昵耄
3、 校研究決定;
4、 學校提供一定經費支持;
5、 鼓勵科技人員參加國際性學術活動,對擔任國際會議分會及以上主席或
做大會報告的參會人員,學校將報銷旅費和會務費。
第四條 全國性或五省(市、區)及以上區域性學術交流活動管理
1、鼓勵主辦或承辦國內高層次學術會議,如國家部委、一級學會、二級學會、“863”、“973”課題組召開的全國性學術會議;
2、主辦單位一般應提前2~3個月書面向?萍即μ岢鏨昵耄
3、學校研究決定;
4、學校提供一定經費支持;
5、鼓勵科技人員積極參加國內大型學術會議和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對在100人以上的全國性學術會議上作大會學術報告者,學校將報銷旅費和會務費。
第五條 全校性學術活動管理
1、全校性學術活動原則上由科技處或會同有關院(系、部)共同組織;
2、人文社科類專題講座的主講人及題目原則上要經宣傳部審查;
3、校內學術講座的主講人原則上以碩士、博士、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教師為主,但下列教師必須進行學術講座:
(1)國家、省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博導每年必須做一次全校性學術講座,結合自己的工作介紹有關研究進展。
(2)省級以上課題承擔人在項目完成并結題后,結合研究項目介紹有關研究進展。
4、 校性學術講座計算工作量,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5、 講人及題目由各院(系、部)負責組織,由科技處匯總后統一安排。
第六條 非全校性學術活動管理
鼓勵各院(系、部)、各學科和全體師生以多種方式,積極舉辦各種學術活
動。
第七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要積極參加學術活動,有關要求將納入學校教師繼續教育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鼓勵、支持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
學校鼓勵科研單位和個人與國內外知名學者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研究,鼓勵邀請這些知名學者來校進行學術活動,包括進行學術講座、學術交流及短期合作研究,對來訪的國外知名學者、兩院院士、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863”、“973”項目評審組成員、一、二級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國家核心期刊主編等,學校參與組織并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九條 鼓勵邀請在海外從事科研并有所成就的校友回校進行學術講座、講學、合作等交流活動。
第十條 本辦法由?萍即Ω涸鸞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