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c7c7.app的前身是山西醫學傳習所,創建于1919年8月。1921年8月,改為山西醫學專門學校。1928年8月,更名為山西醫學專科學校。1932年1月,組建為私立山西川至醫學專科學校。1940年3月并入山西大學,稱作山西大學醫學專修科。1946年8月,升格為國立山西大學醫學院。1953年9月,獨立建校,更名為山西醫學院。1996年9月,更名為c7c7.app。
c7c7.app建校之初肩負“醫學濟世、育才興邦”的使命,開啟了山西中西醫學匯通交融的新紀元。從山西醫學傳習所到現代大學,學校始終根植于華夏文明、三晉沃土,秉承“醫師之十德”,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卓越人才。進入新時代,學校高揚“醫理博精,德能高邃”校訓、“獻身、務實、團結、進取”校風、“求實精進、堅韌弘毅”精神,努力建設全國一流研究應用型醫科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c7c7.app,簡稱“山醫”或“山醫大”,英文名稱為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縮寫為“SXMU”。學校域名為。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新建南路56號,學校辦學地點為迎澤校區、中都校區和汾陽校區。迎澤校區地址為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新建南路56號,中都校區地址為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文華街55號,汾陽校區地址為山西省汾陽市學院路16號。
在辦學過程中,新設立和并入學校的各類機構,均為學校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四條 學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為山西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為山西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屬于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構建新時代醫德教育新模式,培育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創新型和應用型高級醫藥衛生健康專門人才,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衛生健康事業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撐。
第七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醫教協同,整體提升;內涵發展,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創新驅動,文化引領,服務社會;立足山西,面向全國,輻射全球”的發展定位,致力于建設高層次醫學人才聚集地、卓越醫學人才培育地、高質量衛生健康服務策源地,建成全國一流研究應用型醫科大學。
第八條學校依法實施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校在本科教育的基礎上,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統籌成人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經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
學校以醫學學科為主,走醫工結合、醫理結合、醫文結合、醫管結合的發展道路。學校努力建設國內一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健康的高峰高原學科群和國內具有較大影響、具備成果轉化與產業化能力的協同創新交叉學科群,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鮮明、高峰矗立、高原崛起、整體提升、綜合交叉、動態發展的新型學科生態。
第十條 學校以師德師風建設為引領,建設領軍人才和團隊突出、人才梯隊層次清晰、后備人才充足的高水平師資隊伍,構建健康積極的人才生態。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c7c7.app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全面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第十二條學校建立重大決策事項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監督和評價。
第十三條 學校構建安全穩定工作體系,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平安校園。
第十四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五條 學校的舉辦者為山西省人民政府。
學校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決定人才培養模式,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方法改革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實施獎勵或處分,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核發相應學業證書,實施獎勵或處分;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從學校辦學宗旨,堅持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響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職能;
(三)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四)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員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體系
第十八條中國共產黨c7c7.app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醫護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勒沼泄爻絳蟯萍魴<讀斕幾剎亢禿蟊父剎咳搜。蛔齪美細剎抗ぷ鰨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醫護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堅持“嚴”的主基調,提高一體推進“三不腐”能力和水平;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醫護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醫護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c7c7.app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條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駐c7c7.app監察專員辦公室,與中共c7c7.app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蚊餑誆孔櫓溝母涸鶉耍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實行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體制。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由校長、副校長參加。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依據學校舉辦者核定的機構編制數,按照黨的建設、行政管理、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研創新等需求,設置黨政工團管理機構、教學輔助機構、科研機構、教學機構、基層黨組織、附屬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學校主要履行領導、決策和宏觀管理職能,學院(系、部)主要履行組織、實施和具體管理職能。學院(系、部)根據學校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學院(系、部)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院(系、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制定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學院(系、部)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服務與管理;
(四)設置、調整學院(系、部)的內部機構;
(五)管理和使用學:瞬Φ陌煅Ь押妥什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院(系、部)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受學校黨委統一領導,是學院(系、部)的政治核心,負責本學院(系、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系、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職責。學院(系、部)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學院(系、部)的貫徹執行;
(二)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系、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負責學院(系、部)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提高領導班子成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政能力;
(三)負責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負責學院(系、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意識形態工作、師德師風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學院(系、部)干部的教育、培養和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學院(系、部)發展黨員工作,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學院(系、部)師生黨支部開展工作;
(六)領導學院(系、部)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幫助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承擔學院(系、部)重要事項通報、研究、審議和決策的職能。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
(一)學習傳達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學校黨委、行政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學校黨委、行政各項決議、決定的具體措施;
(二)研究制定學院(系、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總結、重要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學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安全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教學改革、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實驗室建設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
(四)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提出學院(系、部)各類機構設置、崗位設置和負責人建議人。芯墾г海ㄏ、部)績效考核與分配方案,教職工年度考核結果與獎懲決定,以及人事調配、人才引進、晉職晉級、國內進修、選派出國等重要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學院(系、部)年度經費預算、大額度資金使用、大宗設備采購、辦學資源大規模調配方案等,在招生就業、社會服務、對外合作交流、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或群體性事件的重大決策中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等。
第三十條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規則:
(一)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及時召開,須有黨政班子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可召開;黨政正職有一人不能參會或達不到規定人數時,不能舉行正式會議;
(二)學院(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共同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議議題;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黨政主要負責人會前要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充分溝通,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在會前必須充分醞釀;
(三)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一事一議;形成決議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決議;
(四)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問題、表決的形式和通過的決議,應在會后及時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的決定決議,會議成員應按照集體決定和各自分工認真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如情況緊急,學院(系、部)黨政正職可采取靈活方式與班子成員交換意見、溝通情況,必要時請示上級領導,及時處理;事后應形成書面記錄。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原則上為不低于35人的單數;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和學術道德5個專門委員會。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在有關學院(系、部)設置學術分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和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依照教學委員會章程對學校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評議和決策。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固定委員25-27人,非固定委員6-9人。各學院(系、部)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設立學院(系、部)教學委員會,接受學校教學委員會指導。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適應國家與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從高等教育辦學規律出發,依據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提出教學改革與發展的建設性意見;對學校的教學改革(包括教學內容、課程體系及教學方法與手段等)、教學管理等進行調研并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校實際,對人才培養目標、方案進行調研并提出咨詢指導意見,對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提出指導性意見,指導學校人才培養的教學質量監控工作;
(三)對實驗室建設、實習基地建設等教學基本建設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評審、驗收校級教學質量工程建設項目;
(五)評審校級教學改革項目和優秀教學成果獎,并審定省級教學改革和優秀教學成果獎推薦項目;評審學校教學獎勵項目;
(六)審定學校教材建設規劃,對學校各專業開設課程所選用的教材進行審核;
(七)審核學校教學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標準和條件的教學要求,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成員由學校相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學科專家等9-25人組成,人數為單數。設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原則上按學院(系、部)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實施辦法;
(二)作出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學位授予等事宜。學位評定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或主席會處理有關緊急事項,并向其后舉行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重大會議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為表決通過,不得采用通訊、委托投票的方式,表決結果由主席或副主席當場宣布。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應做好會議記錄和紀要,會議的紀要、表決票、表決統計結果(經主席簽字)等材料要存檔、備查,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會議紀要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成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教師系列高、中級職稱和實驗系列中級職稱評審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及申報人員學科專業情況從專家庫隨機抽。郎笞也簧儆25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報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品德、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綜合評議和認定;
(二)對具有評審權學科的教授、副教授、講師、實驗師任職資格進行評審表決;
(三)對無相應教師高級職務評審權學科高級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推薦。
第三十六條學校成立教材工作領導組(教材建設委員會),對學校教材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審議和監督。教材工作領導組(教材建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系、部)負責人組成。在學校教材工作領導組(教材建設委員會)領導下,各學院(系、部)成立由學院(系、部)負責人為組長,專業負責人、教研室主任和課程負責人為成員的教材工作小組。教材工作領導組(教材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黨對教材工作的絕對領導,貫徹落實教育部、山西省關于高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制定學校教材管理、激勵保障、績效考核等各項制度;
(二)結合學校實際研究制定學校教材工作中長期規劃,組織教材編寫、審核與選用、檢查監督、教材培訓、支持保障等工作;
(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材工作會議,謀劃部署各項教材建設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四)指導教材審核專家委員會做好教材審核、評議、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是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民主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且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學?梢栽諳率艫ノ喚⒔討骯ご澩蠡嶂貧,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c7c7.app工會是學校教職員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以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共青團c7c7.app委員會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c7c7.app的基層組織,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以引領凝聚青年、組織動員青年、聯系服務青年為基本職能,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學生會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和山西省學生聯合會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研究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研究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研究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并經學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學期。
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須有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通過決議實行舉手表決制,重要人事任免實行無記名票決制。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應到會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決須以全體應到會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學院(系、部)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代表名額一般不低于學生(研究生)會組織會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各個學院(系、部)、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學校、學院(系、部)學生(研究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第四十四條 學生(研究生)委員會是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學生幫助和監督學生(研究生)會組織的工作。
學生(研究生)會組織須設立主席團,并聘任團委專職干部作為秘書長協助工作。主席團負責學生(研究生)會組織的日常工作,對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負責,并定期向其報告工作。
學院(系、部)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由學院(系、部)學生(研究生)委員會向學院(系、部)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學校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四章 學校職能
第四十六條學校發揮人才培養基本職能。堅定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一)圍繞國家戰略、區域發展,進行專業建設,前瞻性布局建設新興醫學或醫學相關專業,推進國家級特色專業、國家一流專業建設;
(二)落實國家教學標準,制訂本校教學標準,以培養創新型應用人才為目標,分類分層論證、修訂,不斷完善人才培養方案;
(三)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學基本建設,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探索構建具有創新性和國際視野的新型育人模式;
(四)加強新型課程體系建設,合理優化課程體系,規范提高課程標準,推動醫科課程與工科、理科、文科等多學科交叉融通;
(五)推進教育評價改革,開展本科教學質量報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報告、學科專業質量報告、課程質量報告等,形成有效的質量預警和反饋機制。
第四十七條 學校發揮科學研究基本職能。把創新驅動發展作為學校的優先戰略,面向醫學科技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整合學校優勢平臺團隊資源,以高效率的創新體系支撐學校高質量發展。
(一)建設醫教研協同聯動、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公共研究平臺,培養和引進高層次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深度參與國家科研項目和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二)完善科技體制機制創新,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推動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體系,加大對創新動力的扶持,加大對重大項目、重大成果、重要轉化和高層次科研平臺的獎勵與支持。
第四十八條學校發揮社會服務基本職能。建設高質量產學研合作平臺和基地,加強附屬醫院建設,全面提升醫療衛生健康服務能力。
(一)以“醫工結合”為切入點,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企業開展合作,為實現區域經濟轉型發展和創新驅動發展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貫徹落實國家醫教協同政策,加強附屬醫院建設,不斷提升社會服務能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發揮學校教學科研優勢特色,匯聚整合省市縣三級公共衛生資源力量,推進高水平公共衛生學院和預防醫學科學院建設,服務和保障國家和區域公共衛生事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發揮文化傳承基本職能。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營造和諧健康文明的文化育人氛圍。
(一)以立德樹人為引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加強大學文化的統籌規劃,整合校內優質文化資源,講好山醫故事,凝聚師生人心,增強文化自信,樹立良好形象,提高社會聲譽,擴大學校文化影響力;
(三)加強師德師風教育、醫德醫風教育、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教育。加強制度文化和行為文化建設,培養扎根人民、奉獻國家的時代新人。
第五十條學校發揮國際交流合作基本職能。統籌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國際交流合作,實現本土化與國際化交匯融合。
(一)加強國際化辦學,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競爭的國際化人才;
(二)完善國際合作機制,構建深層次、寬領域、立體化國際合作伙伴網絡,構筑互利共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
(三)聚焦國際前沿,建設國際化產學研服合作體系,以高水平合作助推師資、教學、科研、醫療服務發展。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施教師資格制度。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等,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七條學校實行教職員工績效和德、能、勤、績、廉等情況的考核制度。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十一條學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教職員工退休制度。
第六十二條學校對取得突出工作成績的教職員工實行獎勵制度,對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大貢獻者予以重獎。
第六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學校對教職員工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由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工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后,應當予以核實,公正裁決。教職員工申訴處理程序為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做出處理意見。
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校工會的副職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學、科研、行政的副職校領導擔任;委員由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若干名組成。
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工會,作為申訴處理的常設機構,負責具體執行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與事務。
第六章 學生
第六十五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萌胙ё矢瘢哂醒QЪ氖芙逃。
第六十六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地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鼓勵學生在完成主修課程學習任務的基礎上選修其它課程,成績合格者,頒發相應證書。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先進集體、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綜合榮譽稱號和其他單項獎,并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由學校獎學金評定委員會評定。獎學金的發放要體現獎勵先進的原則。獎學金的評定要公開、公正,根據學生的品學表現評定。
第七十二條學校對困難學生實行救助制度。學校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酌情給予救助:
(一)學生家庭因遭遇重大自然災害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的;
(二)學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費無保障的;
(三)學生父、母身患重大疾。スぷ骱途美叢,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的;
(四)學生本人因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產生的醫藥費數額較大,給家庭經濟造成巨大壓力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給予救助的。
第七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學校可對違反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七十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后,應當予以核實,公正裁決。學生申訴處理程序為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做出處理意見。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七十五條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條學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法律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編制學校綜合財務收支計劃,統收統支,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第七十七條學校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完善監督機制,防范財務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第七十八條學校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每年對校級財務收支狀況、企業化管理單位財務狀況、有創收單位財務狀況和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預決算情況進行審計,并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七十九條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資產清查,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與安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一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開展醫學教育、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第八十二條學校積極開展協同育人,加強教學基地建設,遴選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建設學校本科生教學基地、研究生教學基地、科學研究基地、師生社會實踐基地。
第八十三條 學校加強協同創新,積極與行業、企業合作,開展聯合技術攻關。整合醫藥產業研發資源,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良性機制,促進科研成果向社會生產力轉化。
第八十四條c7c7.app校友包括在c7c7.app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經學校批準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按其章程開展各項活動。學校認可和支持各地區、行業、屆別、系(專業)別校友依法成立的校友分會。
第八十六條學校關心和支持校友工作,采取多種形式與校友建立廣泛聯系,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設立c7c7.app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致力于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吸引社會捐贈,籌措資金,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八條學校校訓為:醫理博精,德能高邃。
第八十九條學校校風為:獻身、務實、團結、進取。
第九十條 學校精神為:求實精進,堅韌弘毅。
第九十一條學校校徽采用同心圓形設計,寓意內斂和諧、同心同德、團結進取。外圓環內上方為啟功題寫的中文校名,下方為大寫英文校名。數字“1919”,位于內圓中圖案下方,標明建校年份,表明了學校的歷史傳承和發展進程。校徽主圖案元素取材于古希臘神話醫神阿斯克勒庇俄斯(Asclepius)手持的盤繞靈蛇的神杖,象征神奇的醫術和中立的醫德,寓意學校薪火相傳、征程漫漫的發展軌跡。
校徽圖案主色調為象征著寧靜、博大、深遠的學院藍(C=100、M=90、Y=50、K=0),體現以健康和生命為主題的青春氣息和無限生機,寓意學校事業興旺,朝氣蓬勃。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學院藍長方形旗面,中央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三條學校校歌是《c7c7.app校歌》,集體作詞、臧云飛作曲。

第九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歷9月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六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時,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訂。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準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6 sxm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晉ICP備05000478號
總訪問量: 今日訪問量:

